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坤恒商贸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53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5 17:0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罚〔2026〕4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克州坤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CUBXC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哈拉峻乡阿亚克苏洪村苏洪路040号
我局2026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6年5月10日左右,在阿图什市哈拉峻乡尾砂晾晒场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情形下,在该项目用地内擅自堆放15车(每车约60吨)尾矿砂,尾矿砂裸露在土地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大量尾矿砂散落在项目建设用地周边的土地上,刮风的情况下尾矿砂随风漫天四散;堆放的尾矿砂东北角有一防洪沟,有一车尾矿砂堆放在防洪沟护堤上,有部分尾矿砂散落在防洪沟内,实施了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音像资料1份、《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节选复印件1份以及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23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你公司实施了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以及王*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提取时间:2026年5月23日,提供单位:克州坤恒商贸有限公司)。
3.被询问人赵*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用于证实赵*为你公司工作人员及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6年5月23日,提供单位:克州坤恒商贸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6530********UBXC001Z)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3日,提供单位:克州坤恒商贸有限公司)和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23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项目建设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情况。
5.《情况说明》以及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3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该尾矿砂处置费用为22500(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6.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3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音像资料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立即停止堆放尾矿砂,并将堆放的尾矿砂进行了清理清运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影响的事实。
7.《情况说明》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用于证明克州坤恒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微型企业(提取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克州坤恒商贸有限公司)。
8.《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复印件用于证实地区差异中阿图什市为四类区(提取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9.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玉*、马*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5月23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所处区域:非居住区;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管理,少量扬散、流失、渗漏;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情节一般,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贰佰元整(1302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裁量金额:¥1302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30200元整(壹拾叁万零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主动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400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