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53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3 17:00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奇罚〔2026〕2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JNE33Y
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哈拉布拉克乡凯利特别克村村委会3号办公室
我局2026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料场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从2026年3月开始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内容为:现场建设有砂石料生产线一条,包括破碎机、传输带、分离机、筛分机、废水收集沉淀回用池一座。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影像资料、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亚*以及现场负责人丁*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12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取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你公司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3.亚*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4.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委托丁*作为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的代理人(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亚*调查询问笔录(作出时间:2026年5月12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你公司阿博凯砂石料场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之“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用于证实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砂石料厂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7.《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阿博凯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天眼查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用于证实你公司企业类型为微型企业。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时间:2026年5月12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法定代表人亚*以及现场负责人丁义波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12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你公司已处于停止建设,积极改正消除污染。
9.《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复印件用于证实地区差异中阿合奇县为五类区(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10.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黄*、赵*、董*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取时间:2026年5月12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奇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项目运行状态: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罚款,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裁量金额:¥95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9500元整(玖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主动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400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