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顺检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49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1 19:1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6〕12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克州顺检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天山路39院37-2-17号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日至3日期间,对新P080**、新NV3C**、新QL0R**、新P827**全时四驱汽油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方式开展尾气检测过程中均未连接油温检测设备,在你公司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调取以上四台车辆双怠速检测过程数据报告机油温度数据分别为27.5℃、26.5℃、30.1℃、28.2℃与环境温度基本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A.3.2”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的规定,你公司仍出具了以上四辆车《在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排放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8日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在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4份、《双怠速检测过程数据报告》4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现场影像资料,用于证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A.3.2”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的规定开展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克州顺检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4月8日,提供单位:克州顺检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31****0028)复印件1份、环境参数测试仪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等材料用于证实你公司资质、仪器设备的合法性(提取时间:2026年4月8日,提供单位:克州顺检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该公司使用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开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检测应遵循的具体规范要求(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5.克州顺检检测中心收据复印件4张,用于证实你公司对新P080**、新NV3C**、新QL0R**、新P827**开展环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合计240元(提取时间:2026年5月13日,提供单位:克州顺检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克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提取时间:2026年5月13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7.《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用于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属于四类地区、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8.行政执法人员努尔**、依达**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4月8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裁量金额:¥175000元整。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元整)。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6年7月13日,你公司向我单位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陈述申辩,向我局申请减轻处罚,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组织召开集体审议会议研究,你公司的诉求情况基本符合实际,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公司的处罚金额从轻下浮30%执行(175000*30%=52500),下浮后金额为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