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某企业擅自在河道生态红线区域修建旱厕堆放、存贮粪污案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38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4 13:0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9日,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接到阿克陶县水利局移送《关于处置水污染问题的函件》后,立即启动环境执法响应程序,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全面核查。经现场勘查确认:辖区内某企业违规在库山河河道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搭建旱厕,旱厕产生的粪污直接堆放、存贮在河道滩地上,对周边水环境和河道生态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2026年3月12日,克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与法律适用
该企业在河道生态红线范围内建设旱厕并将粪便直接堆放、存贮河道滩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相关规定:在河湖水域岸线堆放、贮存污染物或向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治理的,可委托第三方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
综合考量该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污染影响范围、生态敏感程度以及企业配合调查整改的态度,克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7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拆除旱厕、清除存贮污染物,恢复河道滩地原状。
三、查处要点
1.部门联动闭环处置。本案依托水利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成熟的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机制,水利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污染问题并迅速移交线索,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响应、现场核查、依法立案,形成了“发现—移交—核查—立案—处罚—整改”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模式,显著提升了河湖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置效率和执法合力。
2.精准认定违法边界。执法人员紧扣库山河河道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这一关键事实,明确库山河河道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河湖岸线、水体范围内严禁搭建排污设施,厘清企业经营活动与水生态保护的法律边界。
3.依法裁量规范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现实危害性(包括水体污染风险、生态红线侵占程度、污染物性质及数量等),结合企业事后整改态度,合理确定罚款数额,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惩戒功能,又做到了处罚与违法情节相适应,确保执法决定经得起法律和实践检验。
四、典型意义
河道不仅是行洪输水的通道,更承担着水源涵养、水质净化、生物栖息等多重生态功能,是维系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河湖水域及其岸线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绝非企业可随意占用的经营场地。本案中涉事企业私建旱厕、粪污直排河道滩地的行为,看似“小事”,实则暴露出其生态环保法治意识严重淡薄,对生态保护红线缺乏基本敬畏,将企业便利置于环境安全之上。
本案作为河湖生态红线污染典型案例,警示辖区各类市场主体: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类市场主体必须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摒弃“临河占地、便利经营”的错误观念,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套完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河湖排污和侵占河道生态空间的行为。生态红线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心存侥幸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深化部门协同监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持续健全联合巡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协同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对河道沿线日常巡查和常态化监管力度,对涉水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快处置、严查处,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河湖生态环境监管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结合本案以案释法,面向沿河企业及基层群众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生态红线管控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形成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多措并举筑牢河道水生态安全屏障,推动河湖生态环境实现长效管护和持续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