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32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9 18:51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
当事人名称: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工业园1区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矿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厂区防风抑尘网缺少,尾矿锂渣原料堆存库密闭有损害,密闭不到位,硅灰原料堆存库全密闭有损害,没按时修复,烘干窑炉加煤口密闭不到位,进料口未密闭,厂区中部水泡渣原料堆放未覆盖,露天堆放超越防风抑尘网,有1300立方米,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厂区南方米石原料有460立方米,占地面积约152平方米,厂区运输道路降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5日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材料、现场影像资料,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2026年3月5日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矿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克环评字〔2011〕59号)复印件及《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矿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矿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6年3月24日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该单位作为建筑材料制造业,对厂区的物料、生产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2.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唐*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邹*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该单位主体适格和参与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的人员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6年3月5日,提供单位: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
3.《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用于证实《关于<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矿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属于四类地区、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4.2026年4月20日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材料、现场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该单位对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5.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执法人员依***、阿***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柒万零陆佰元整(706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裁量金额:¥70600元整。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克州鑫特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柒万零陆佰元整(70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