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32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9 18:46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6〕7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哈拉峻乡皮羌村皮羌路888号华维一厂1号楼103室
我局202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实施的“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于2025年9月开工建设,实施了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5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克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6年4月1日克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6日作出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的“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选矿)”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你单位主体适格和参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的“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提取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网上公示截图3份,用于证实“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5.“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合同1份,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网上公示截图3份,2026年3月25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克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实“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及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改正态度。(提取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6.新疆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克发改字【2025】187号)复印件、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取水管道工程备案证复印件一份、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干堆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选内容复印件、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额的证明、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复印件、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等材料、2026年5月6日作出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材料,用于证实“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选矿)”实际总投资额为2300万元。(提供单位:新疆顺合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行政执法人员依***、阿***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普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项目(选矿)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零陆佰元整(600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