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32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5 16:4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6〕3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季*
地址: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五院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年9月13日和10月25日医疗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未保障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3份、执法记录仪视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克州人民医院)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的第三方运维公司(新疆****有限公司)运维负责人杨*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克州人民医院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用于证实你医院实施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作时间:2026年3月18日、3月23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你医院医疗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季*身份证复印件1份,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实克州人民医院主体适格,郭*取得该医院合法授权(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克州人民医院)。
3.你医院现场负责人闫*、阿***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实参与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的人员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克州人民医院)。
4.新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与克州人民医院签订的运维合同、授权委托书1份、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克州人民医院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克州人民医院)。
5.《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克环评函〔2019〕37号)复印件1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该医院的环保手续(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克州人民医院)。
6.克州人民医院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用于证实该医院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克州人民医院)。
7.《水质在线自动监测配件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该医院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克州人民医院)。
8.克州人民医院的整改报告,用于证实该医院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的依据(提取时间:2026年3月23日,提供单位:克州人民医院)。
9.《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用于证实该医院所在地属于四类地区(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10.行政执法人员阿***、努***、依***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运行状态:故障未按时报备。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伍佰元整(715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伍佰元整(71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