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32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9 18:22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6〕4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哈拉峻乡皮羌村华维一厂、华维二厂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一分厂、二分厂选钛生产线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在2021年投入生产使用,构成“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2.你公司二分厂尾矿库边建设泥浆存放池,未做防渗处理,池中堆放2300吨泥浆,泥浆存放池旁堆放3800吨尾砂,构成“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5日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4份、现场影像资料、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2026年3月30日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实施了“选钛生产线未验先投”和“二分厂尾砂、泥浆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行为(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戴*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王*取得你公司合法授权(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
3.你公司提供的钛精粉产量明细情况说明、《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普昌钛磁铁矿选矿厂一分厂、二分厂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节选页用于证实你公司选钛生产线投产时间及“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提取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
4.《关于新疆同维投资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普昌钛磁铁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克环评字〔2006〕29号)复印件1份、《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普昌钛磁铁矿选矿厂一分厂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关于新疆弘利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阿合奇县奥依布拉克铜多金属矿800t/d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克环评字〔2009〕13号)复印件1份、《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普昌钛磁铁矿选矿厂二分厂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等材料用于证实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克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关于请示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选钛生产线编制环评类别的请示》的答复、《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节选,《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查查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截图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选钛生产线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在尾矿库边堆存的尾矿属于工业固体废物、你公司所在地区属于四类地区、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提取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6.你公司二分厂尾砂、泥浆的整改报告、清理照片、清理费用说明及明细,用于证实你公司对“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态度、处置该批次固体废物所需处置费用金额(提取时间:2026年4月19日,提供单位:克州新冶华美钒钛有限公司)。
7.行政执法人员努***、依***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2个违法行为分别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未验先投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玖佰元整(4239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裁量金额:¥423900元整。工业固废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部分措施/措施不符合要求,所处区域非居住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玖佰元整(154900元整)裁量金额:¥1549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选钛生产线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玖佰元整(423900元整);
2.对你公司“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玖佰元整(154900元整)。
对你公司上述2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伍拾柒万捌仟捌佰元整(578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