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18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10:3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罚〔〕1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676304127X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友谊北路2号新星花园8号楼1单元101室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在阿图什市哈拉峻乡阿亚克苏洪村开工建设阿图什市环球矿业钒钛磁铁矿9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实施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你公司在阿图什市环球矿业钒钛磁铁矿9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将位于阿图什市哈拉峻乡阿亚克苏洪村的400万t/a选矿生产线投入生产,实施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现场勘察平面图2张及现场音像资料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实施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4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陕西****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车**调查询问笔录2份、你公司安环部部长梁*调查询问笔录1份、总经理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实施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3日、2026年1月21日、2026年3月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3.新疆荣祥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实施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时间:2025年12月3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杜**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5.车**、梁*、强*的身份证复印件、《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相关管理人事任命的通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份用于证实强**、车**、梁*3人身份信息及3人为你公司工作人员,取得你公司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授权(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2026年3月9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6.《关于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20万t/a铁选矿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186号),《新疆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铁选矿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克环验字〔2014〕33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653001676304127X002Z),用于证实你公司原铁矿选矿厂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铁矿采选081)”用于证实阿图什市环球矿业钒钛磁铁矿9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2407222025653000000133),用于证实阿图什市环球矿业钒钛磁铁矿9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为68118万元(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关于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总投资额资产价值认定资产价格评估报告》(新疆伽益兴评报字〔2026〕克州第001号)、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情况说明》用于证实建设项目备案总投资额与实际总投资额不相符,作为认定项目总投资额的依据(提取时间:2026年3月3日、3月2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10.你公司与新疆荣祥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用于证实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初期积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11.现场勘察(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后督察)1份,现场图片、音像资料1套,用于证实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制作时间:2026年1月26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1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阿罚字〔2024〕01号),用于证实你公司两年内被环保部门处理过(提取时间:2026年2月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13.你公司职工工资表、企查查截图用于证实你公司为小型企业(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14.《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属于四类地区(提取时间:2026年2月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15.《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胡**、努****·****、依***·***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2117600元整(贰佰壹拾壹万柒仟陆佰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裁量金额:¥2117600元整。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在建);生产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489900元(肆拾捌万玖仟玖佰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裁量金额:¥4899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款人民币2117600元整(贰佰壹拾壹万柒仟陆佰元整);
2.对你公司实施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款人民币489900元整(肆拾捌万玖仟玖佰元整)。
以上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2607500元整(贰佰陆拾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