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14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12 12:01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奇罚〔2026〕1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3065505480B
地址:新疆克州阿合奇县南大街政府办公楼4楼
我局2025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佳郎奇锅炉房自2025年10月15日开始供暖以来,未按照《阿合奇县牙郎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气处理湿法脱硫工艺使用双碱法脱硫,仅加片碱(氢氧化钠),未加石灰(氢氧化钙)或其他药剂,经现场执法监测,DA002废气排放口NOX排放浓度折算值301mg/m³、超标0.33%,DA003废气排放口SO2排放浓度折算值573mg/m³、超标91%,NOX排放浓度折算值374mg/m³、超标24.67%,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影像资料1份、法定代表人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阿合奇县牙郎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阿合奇县牙郎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2〕682号)《关于阿合奇县牙郎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热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克环验字〔2017〕4号)《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用于证实你公司佳郎奇锅炉房实施了未按照环评报告书、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气处理湿法脱硫工艺使用双碱法脱硫,仅加片碱(氢氧化钠),未加石灰(氢氧化钙)或其他药剂的环境违法行为。
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生态环境监测站)用于证实你公司佳郎奇锅炉房DA002废气排放口、DA003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以及罗**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
4.罗**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
5.《阿合奇县牙郎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阿合奇县牙郎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2〕682号)《关于阿合奇县牙郎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热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克环验字〔2017〕4号)《排污许可证》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你公司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情况。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9日、2026年1月19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数据(提取时间2026年1月25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用于证实你公司佳郎奇锅炉房实施了未按照环评报告书、批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气处理湿法脱硫工艺使用双碱法脱硫仅加片碱(氢氧化钠),未加石灰(氢氧化钙)或其他药剂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且采取设备调试调整加药量的措施积极改正达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
7.《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阿合奇县税务局出具的回函资料用于证明阿合奇县美佳热力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制作时间2026年1月21日,制作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阿合奇县税务局)。
8.《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复印件用于证实地区差异中阿合奇县为五类区(提取时间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9.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赵*、黄*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奇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排污超标状况:超标50%以上不足100%;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柒佰元整(3957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裁量金额:¥395700元整。鉴于你公司在我局尚未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开展调试设备加药量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罚款裁量认定金额(395700元整)基础上下浮30%执行,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76990元整(贰拾柒万陆仟玖佰玖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主动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