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51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18:53 |
名 称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4〕5号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当事人名称: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
负责人: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MAD773TD43
地址:阿图什市松他克镇肖鲁克村138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1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一台燃煤锅炉正在运行,厂房洗毛设备处于调试生产状态,所使用的锅炉未落实《克州疆浙毛绒有限公司羊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的“安装4t/h生物质锅炉并且脱硫除尘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加工洗净毛大约10吨,厂区脏乱,生活垃圾未集中收集,开松除杂工序凝毛除尘设备未安装。2024年6月22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台燃煤锅炉有温度,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状态,厂房洗毛设备未运行,厂区4个人在翻晒羊毛,厂区200吨左右原料,加工洗净毛大约10吨。仍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4t/h生物质锅炉并脱硫除尘后排放,厂区脏乱,生活垃圾未集中收集,开松除杂工序凝毛除尘设备仍未安装。
你单位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3月开始,在未按照2023年8月21日获得的克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克州疆浙毛绒有限公司羊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克环评函(2023)55号)以及《克州疆浙毛绒有限公司羊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要求的“安装4t/h生物质锅炉并且脱硫除尘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以及开松除杂工序凝毛安装除尘设备”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情形下,以对设备调试为由开展生产活动,生产状态一直持续到2024年6月底,原燃煤锅炉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一直处于直排状态,你公司实施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6月11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用于证实2024年6月11日你单位在生产调试过程中使用的是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的4吨燃煤锅炉以及未安装开松除杂工序凝毛除尘设备,实施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4吨燃煤锅炉仍在使用、生产工序中仍未安装开松除杂工序凝毛除尘设备,实施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6月22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4.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用于证实2024年6月22日你单位在设备生产调试过程中,使用的是4吨的燃煤锅炉、未安装开松除杂工序凝毛除尘设备,实施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6月22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5.对你单位负责人郑**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在未按照2023年8月21日获得的克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克州疆浙毛绒有限公司羊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克环评函(2023)55号)以及《克州疆浙毛绒有限公司羊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要求的“安装4t/h生物质锅炉并且脱硫除尘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以及开松除杂工序凝毛安装除尘设备”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情形下,以对设备调试为由开展生产活动,生产状态一直持续到2024年6月底,原燃煤锅炉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一直处于直排状态,实施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制作时间:2024年6月24日、2024年8月21日,制作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十三、纺织服装、服饰业1828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单位“克州疆浙毛绒有限公司羊绒加工建设项目”应该取得排污许可证。(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7.克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克州生态环境局对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帮扶指导谈话》和《现场帮扶记录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羊绒加工建设项目整改承诺函》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8.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你单位用电量情况,用于证实你单位电量用于设备生产的行为(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图什市供电公司)。
9.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你单位水费明细情况,用于证实你单位水量用于设备生产的行为(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康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10.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尼****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1.负责人郑**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人员是你单位负责人,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
12.《克州疆浙毛绒有限公司羊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关于克州疆浙毛绒有限公司羊绒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克环评函(2023)55号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合同,用于证实当事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落实同时建设安装生物燃煤锅炉和开松除杂工序凝毛除尘设备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
13.《停业搬迁报告》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停产(提取时间:2024年7月1日,提供单位:克州欧星毛绒有限公司)。
14.《停产说明》用于证实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长期停产。(提取时间:2024年9月5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15.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依达****、努尔****、黄*和江**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关于委托克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24年9月19日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单位同时实施了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约谈和承诺拒不整改,在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未落实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的情形下以设备调试生产为由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2.你单位洗毛废水应该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排入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但克孜勒苏新蓉皮革有限公司长期停产,你单位洗毛废水达不到处理条件。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经阿图什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