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0713836/2025-0000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09-16 18:41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参照《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州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州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州属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境内外客商、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和技术专家服务等活动。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招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预算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商务招待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在核定预算范围务实高效勤俭节约地安排商务招待活动,不得超出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招待。
第七条 商务招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和赠送纪念品费等。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转移、隐匿。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商务招待经费,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严禁超规模、超标准。
第九条 商务招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主要包括:商务活动往来公函、接待方案、招待清单、财务票据等。
第三章 商务招待标准
第十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商务招待住宿和就餐安排应注重礼仪和节俭,原则上安排在企业内部餐厅或协议定点的饭店、宾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十一条 商务宴请不得提供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企业商务接待宴请标准为:董事会成员及经理层正职出面举办的宴会,每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经理层副职及部门负责人出面举办的宴会,每次人均不得超过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次不超过60元。疆外二线及以上城市,接待标准每级次上浮40元。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自治州党政机关公务招待标准执行。
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范围内各企业之间商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接待和系统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企业内部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安排酒水以本地为主,酒水总费用不得超过餐费总额的50%。
接待宴请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商务招待用车是指为招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合理调配、规范用车的原则,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经济。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三条 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安排普通套间。
第十四条 商务招待确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或者具有新疆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赠送标准为每次人均不超过200元。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名贵土特产(如和田玉)等。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采购、管理、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四章 招待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当归口相应部门管理,建立部门申报、单位领导审批管理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商务招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商务招待应当有来访(邀请)函,明确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无来访函的商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招待。
第十七条 州属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商务招待,各项标准应当从严把握,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第十八条 商务招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商务活动开展的招待方案,明确细化商务活动行程、内容安排和食宿车辆等招待规范和工作流程,填写商务招待清单,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并做好备案登记。
商务招待清单内容主要包括:商务招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商务招待活动项目内容、时间、住宿地点、用餐地点费用和陪同人数赠送纪念品等。
第十九条 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民俗公开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完善商务招待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商务招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和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和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商务招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招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招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出资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招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市)实际,完善所监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制度,不得简单执行本规定各项标准上限。要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逐级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