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183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0 10:37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财政局 |
编号:2024001
当事人基本情况: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对克州卫健委自2018年6月起,将本单位从克州财政局领用的《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克州中医医院违规出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克州卫健委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十八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的规定,自2018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从克州财政局领用的《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克州中医医院分别出借共10次11本,用于结算业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对相关票据逐一核实,克州卫健委向克州中医医院出借的11本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共有275张发票,其中:268张正常使用、6张作废、1张空票。(详见附件)
其中:克州医疗保障中心168张,金额5,671.16万元;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张,金额1,977.35万元;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8张,金额1,633.32万元;各县(市)医疗保障局4张,金额0.34万元;国家税务局阿图什市税务局2张,金额0.28万元;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2张,金额10万元;克州卫健委2张,金额192.1万元;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1张,金额0.12万元;克州军分区1张,金额0.51万元等。
主要收款项目有:居民医疗救助金(清算)、城镇职工门诊保证金、江西援疆资金中医帮扶、捐款等,开具票据金额总计9,485.18万元。
2024年6月27日上午18点30分,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单位认为,克州卫健委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2012年10月31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0号令《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与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