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贷政策支持缴存人安居宜居补充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82/2026-0000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2-27 18:24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17:53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中的撬动作用,充分释放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潜力,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新建金〔2025〕2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在前期出台的13条措施基础上,再行调整优化,补充完善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1.优化贷款申请条件及范围。允许首次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测算比例,将月还款额与月收入额之比上限提高至60%;缴存人在克州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申请贷款前因工作调动、辞职后重新就职、缴存基数核定、单位缴款失误等原因发生断缴行为的,在断缴后次月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按照国家延长法定退休年限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年龄上限调整为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符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女性不超68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不超30年。
2.优化首套房区域认定。允许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克州辖区内任一拟购房县(市)无自住住房的疆内缴存人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按照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在疆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在疆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疆外缴存人家庭,在克州任一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
3.切实满足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对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克州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在现行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0%;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克州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享受贷款额度最高上浮30%政策。
4.支持高品质及绿色建筑购房消费。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以旧换新、“好房子”、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在贷款额度基础上最高上浮30%。
5.提高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大力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安居,放宽户籍地及居住地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在克州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账户余额15倍的基础上提高至20倍;支持异地灵活就业人员在克州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克州政策执行。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力度
1.扩大租房提取范围。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直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转房租金;支持因未成年子女跨区域接受教育租房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均为疆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中一方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缴存地无自住住房,租房居住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允许克州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配偶异地租房费用的差额部分。
2.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已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自住住房“门窗”、“水电气暖”更新中涉及个人应负担部分;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但未进行门窗及水电气暖更换更新的或房龄超过20年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住房需更换门窗水电气暖的,最高可以提取2万元予以支持改造。
3.支持缴纳维修基金及购房契税提取。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缮住房公共区域时,支持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项目核定的分摊费用;允许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克州辖区自住住房购房契税。
三、明确政策衔接和实施要求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4年9月出台的《关于促进自治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7条,2025年8月出台的《克州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加大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力度的6条措施》,原政策与本次新出台政策措施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次新出台政策为准;政策试行时间统一延续至本次政策出台发布之日起两年;以上政策措施同时符合多种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缴存人家庭,按照最优情形测算贷款额度;政策中涉及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适用“商转公”业务范围。在试行期间,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评估,不断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切实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提升缴存群体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本通知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贷政策支持缴存人安居宜居补充措施政策解读、责任单位及注意事项》
克州财政局
2026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贷政策支持缴存人安居宜居补充措施政策解读、责任单位及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