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33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12:53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12:49 |
文 号 | 克财社〔2024〕3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4〕96号)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主要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级至6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按照人均每年2000元核定,主要用于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文件有关规定,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给予补充医疗保障。
二、7级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退役人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县(市)补助对象人数核定。
三、此次下达预算收入请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4优抚对象医疗”科目,请各县(市)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方向将科目细化到项级。
四、此次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五、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一并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请对照你县(市)区域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如期实现。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分配表;
2.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
克州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