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自治区财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33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12:49 | 发布日期 | 2024-10-03 12:44 |
文 号 | 克财社〔2024〕3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克州医疗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号)文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拨付自治区财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4〕93号),现拨付你单位2024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381万元,专项用于对城参保人员的补助,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二、结算补助人数按照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审核确认的各统筹地区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确定。根据财社〔2022〕1号文件规定,地方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中央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补足。此次,中央核减我区多报、虚报参保人数2288人,克州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
三、该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4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
2.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克州财政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4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