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165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11:56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11:52 |
文 号 | 克财社〔2024〕1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阿图什市财政局、阿克陶县财政局,克州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4〕43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县(市)、单位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开展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21001卫生健康管理事务”相关科目。各县(市)、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可在一体化系统内对自治区下达的项级科目按实际进行调整)。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你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请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请你县(市)、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克州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