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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1994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6-21 11:14 发布日期 2022-06-21 17:00
文        号 克财农〔2022〕1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财政局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各县(市)财政局:

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利益,根据财政厅《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农〔2022〕41号)文件精神,现再次下达你县(市)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万元(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拨付和发放

(一)下达各县(市)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科目。

(二)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7号)要求,你县(市)收到文件后,应尽快将此次下达的预算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有关资金分解下达文件抄送自治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三)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你县(市)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附件2),作为资金绩效考核的依据,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此次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县(市)要与当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

二、关于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按照自治区粮食主导品种,确定为种植科、春小麦的生产者。补贴标准为:按照小麦种植面积应补尽补的原则,按照219元/亩的标准优先保障春小麦面积增加部分;其余资金按照10元/亩的补贴标准,对小麦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方式:本次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县(市),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贴要求: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户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并于6月底前发放完毕。补贴发放情况应于2022年7月5日前报自治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资金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市)要参照自治区、自治州统一规定的春小麦补贴标准、条件和程序,制定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实行逐级申报审核,严肃发放程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到户到人。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要求,请于每月20日前,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附件3),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三)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带着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附件:1.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分配表

      2.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3.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克州财政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分配表

附件2: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附件3: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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