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暂行)
| 索 引 号 | MB0713836/2026-0001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6-09-24 11:2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国资发〔2026〕9号 | ||
| 来 源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参照《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暂行)》等规定,结合州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州属各级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州属国有企业在商务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技术专家、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州属一级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另立名目开展商务招待工作,严禁以其他名目、形式或方法规避监管。
第四条 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招待用车、住宿等活动。不包括旅游、娱乐、休闲、健身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六条 州属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州属国有企业内部食堂或者定点饭店、酒店,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 州属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八条 州属国有企业商务宴请标准:董事会成员及经理层正职出面举办的宴会,每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经理层副职及部门负责人出面举办的宴会,每次人均不得超过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次不超过60元。接待宴请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自治州党政机关公务招待标准执行。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九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工作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一条 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意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重要合作客户的最高决策层核心成员,或对商务谈判具有重大、关键、决定性影响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州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一级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所属企业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各一级企业应在上限标准内综合考虑有关实际情况,分类分级确定本企业商务招待控制标准,不能简单地“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十四条 各一级企业之间不得开展商务招待活动,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各级子企业不得以商务招待名义宴请上级企业人员。各一级企业下属各级企业之间的商务招待活动应结合实际确定标准,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
第十五条 无公函的商务招待一律不予报销。有关公函应明确活动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信息。公函的具体形式包括客商来访函、本企业邀请函、经审批的往来电子邮件或电话记录单、上级单位下发的活动方案或接待通知。
第十六条 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招待”原则。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先招待的,应当在商务招待活动结束后补齐相关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工作应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能够合并的商务招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商务招待应坚持报销分级审批机制,即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申报、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加签、分管招待工作领导审批,重要招待事项企业正职加签审批。其中,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有一人参加的,由另一人负责审批;企业正职均参加的,须全部参与审批。企业领导班子副职参加的,由企业正职审批;企业其他人员参加的,由分管招待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商务招待报销须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情况。报销单据附件应包括公函、事前审批表(详见附件1)、招待清单(详见附件2)和有关发票。
第二十条 自2027年1月1日起,州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凡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公务卡方式或者企业财务部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在不具备上述结算条件场所招待的,报销时应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严禁变相旅游,因工作原因,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民俗公开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二条 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实行预算刚性管理,一级企业每年初要将各级企业接待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内原则上不允许调增,包括公司本部和预算内各级企业确需调增的应提交一级企业董事会决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商务招待过程中因客商临时提出要求、临时增减人员、临时变动考察线路等特殊但合规合理原因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州属国有企业要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在报销时附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开展商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一事一报,不得合并、拆分、积压。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州属国有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在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注重发挥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州国资委要加大对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 将商务招待全面纳入自治州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州属国有企业应积极主动完善设置有关功能模块,实现穿透式监管目标,确保及时准确、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和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商务招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行程等,套取招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招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出资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招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所监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制度,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逐级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克国资发〔20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事前审批表
企业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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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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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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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信息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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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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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宾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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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宴请时 间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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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领导 (主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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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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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用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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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住宿酒店 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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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用 |
客商自理□ 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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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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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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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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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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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清单
企业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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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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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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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来宾 人 |
陪同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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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名单或附相关文件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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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明细 |
宴请 费用 |
总人数 人;费用:总计 元,人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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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费用 |
(车辆费用独立核算的不填此项) |
住宿 费用 |
总费用 元 ,人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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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本次接待符合《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暂行)》《xx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未超出控制标准。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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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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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分 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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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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