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索 引 号 | MB0713836/2026-0001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6-09-24 11:1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国资发〔2025〕8号 | ||
| 来 源 | 克州国资委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及自治区、自治州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由自治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指未来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企业围绕总体战略,在治理、经营、管理全过程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构建“风险—内控—合规”一体化管控体系,为企业稳健运营提供合理保障的系统化管理过程。
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确保合规经营,杜绝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二)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保障战略落地与经营稳定,提升抗风险能力;
(四)健全长效机制,培育全员风险管理文化。
第六条 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风险管理纳入党委前置研究事项,统筹风控与党风廉政建设一体推进;
(二)坚持全面覆盖,覆盖全部业务板块、各级子企业、所有岗位及经营管理全部环节;
(三)坚持权责对等,落实风险管理一岗双责,分级划分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统筹责任、监督责任;
(四)坚持预防为主,前置开展风险排查预警,抓早抓小、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
(五)坚持底线思维,设置刚性风险容忍指标,严控高风险业务,违规失责严肃追责;
(六)坚持协同联动,统筹风控、财务、法务、审计、统计、纪检力量,实现风险信息互通、联合监督。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自治州国资委职责:
(一)制定完善全州国企风险管理监管制度,指导、监督、考核监管企业风险管理工作;
(二)常态化开展风险管理指导、专项督导、年度评估,动态排查债务、投资、合规、资产损失等重大风险;
(三)审批监管企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对重大风险事件开展专项核查,依规组织责任认定与追责;
(四)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善考核指标与奖惩机制;
(五)组织开展风险管理业务培训、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推广成熟风控实践经验。
第八条 监管企业党组织职责:
(一)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党委(党组)议事规则,重大风险战略、制度、高风险经营事项执行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二)统筹推进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廉洁风险防控融合建设,从源头防范决策失范、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牵头组织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常态化开展风险警示教育,监督各级管理人员落实风控岗位职责;
(四)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风控履职缺位、风险隐患突出的干部职工及时提醒纠偏;
(五)统筹安全生产、舆情稳定、意识形态相关领域风险防控工作。
第九条 监管企业董事会职责:
(一)审议重大投资、大额担保、对外借款、债务融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等事项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重大风险处置预案、应急处置方案;
(二)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企业重大风险状况,定期听取经理层、风控部门风险管理专项报告;
(三)组织年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审议评估报告,协调解决风控体系运行堵点难点。
第十条 监管企业经理层职责:
(一)落实风险管理各项履职要求,检查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执行有效性;
(二)核查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与违规事项,督促整改并向自治州国资委报告监督情况。
(三)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形成风险管理专项监督意见,作为企业考核、责任追究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职责:
(一)牵头制定、修订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二)统筹组织年度全面风险排查、重大事项专项风险识别,建立并动态更新企业风险数据库;
(三)实时监测各项风险指标运行状态,分级发布蓝、黄、橙、红四级风险预警,协调跨部门开展风险缓释处置;
(四)编制月度、季度、年度风险管理综合报告,针对重大风险单独形成专项专题报告;
(五)指导各业务部门、各级所属企业开展日常风控工作,组织内部风险检查,跟踪督促问题整改闭环。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与所属企业职责:
(一)落实风险管理“一岗双责”,部门、子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领域风险第一责任人;配合重大风险处置、检查,落实整改要求;
(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开展日常风险监控,及时报告风险隐患与事件;
(三)配合风控、内部专职委员会开展风险核查、专项检查,按期完成各类风险整改事项;
(四)组织本企业人员学习风险管理制度、典型警示案例,常态化开展内部风险自查。
第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设置与职责:
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业态复杂、风险点位较多的监管企业,经董事会审议、报自治州国资委备案后,可设置首席风险官,协助经理层统筹风险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自治州国资委报告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与核心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 战略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聚焦战略定位偏离、主业不突出、无关多元化盲目扩张、重组整合失败、政策调整影响等风险。
管控措施:
(一)企业中长期战略编制必须对接自治州国资布局规划、地方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主业边界,建立非主业投资负面清单,严控脱离主业投资行为;
(二)战略实施实行年度动态复盘评估机制,每年开展战略适配性风险评估,出现明显偏差及时调整优化;
(三)企业重大战略调整、主业变更等,必须完成专项风险评估,履行董事会审议、自治州国资委备案审批程序;
(四)严禁依靠短期举债支撑长期战略扩张,同步测算项目现金流、企业整体债务承受能力。
第十五条 财务风险管理:
(一)债务风险
核心红线:资产负债率预警线70%、监管线75%;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70%;对外借款不超过净资产20%。
管控措施:
1.融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按照《关于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借款及贷款行为的通知》(克国资发〔2024〕5号)权限报自治州国资委备案或审批,严禁违规举债、变相融资;
2.建立全口径债务动态台账,区分短期、中长期到期债务,按月制定偿债资金预案,严防资金链断裂;
3.高负债企业(≥75%)实施特别监管,暂停新增投资、新增对外担保,严控非经营性支出,逐年压降负债规模。
(二)资金风险
管控措施:
1.资金集中管理,严禁账外资金、私设小金库,大额资金支付集体决策;
2.严禁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确保资金用途合规;
3.规范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管理,定期开展账户全面核查,防范资金挪用、侵占流失。
(三)投资风险
管控措施:
1.投资项目聚焦主业,建立投资负面清单,严禁脱离主业投资;
2.重大投资须履行可研、尽调、风险评估、合规审查程序,未经风控、法务审查不得上会决策;
3.重大投资项目履行董事会审议、自治州国资委审批程序;
4.投资全过程管控,开展投后评价,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投资项目后评价并上报自治州国资委。
(四)财务数据与统计风险
管控措施:
1.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统计法律法规,严禁人为调节利润、虚增营收、资金空转、虚假贸易美化经营数据;
2.逐项核对校验财务快报、年度决算、统计报表上年同期数据,确保同比数据真实可比,数据偏差较大的须书面说明原因;
3.定期开展财务内部自查,防范财务造假、数据失真衍生的政绩观偏差风险。
第十六条 运营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聚焦采购、招投标、销售、资产处置、安全生产、供应链、人力资源等风险。
管控措施:
(一)物资、工程、服务采购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公开招标,严禁设置违反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相关条款,压实招投标全流程管控责任;
(二)资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国有股权)处置严格履行评估、审批程序,公开交易,防止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实行全流程标准化合同管理,所有对外合同签订前开展法务、风控双重审查,明确履约风险处置条款;
(五)规范劳务用工、薪酬发放、岗位管理,防范劳动仲裁、用工纠纷风险。
第十七条 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聚焦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制度执行不到位,合同纠纷、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廉洁风险、合规审查缺位等。
管控措施:
(一)建立企业合规风险数据库,定期更新行业监管新规,每半年组织全员合规培训;
(二)落实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前置制度,投资、担保、融资、资产处置、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经法务、风控审查不得提交决策;
(三)设立违规举报渠道,对违规经营、利益输送行为及时核查处置;
(四)定期开展合规自查,针对巡察、审计、统计监督反馈的合规漏洞建立长效整改机制。
第十八条 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聚焦原材料与产品价格波动、市场需求变化、行业竞争加剧、汇率利率波动、舆情风险等。
管控措施:
(一)建立市场行情常态化监测机制,对价格剧烈波动提前制定对冲、避险方案;
(二)汇率、利率风险对冲,严控衍生工具交易风险;
(三)建立舆情监测机制,明确舆情处置责任岗位,负面舆情第一时间响应处置,防止舆情发酵扩大。
第四章 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第十九条 风险识别:
(一)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风险识别,重大事项前专项识别;
(二)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流程图、历史案例复盘、行业对标分析等方法,覆盖全领域、全层级;
(三)形成标准化风险清单,逐项明确风险名称、类别、成因、影响、责任部门、现有管控措施,动态更新归档留存。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
(一)从风险发生可能性(高/中/低)、影响程度(严重/一般/轻微)二维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重大/较大/一般/较小);
(二)重大风险单独编制专项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自治州国资委备案;
(三)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全部风险评估等级,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即时开展重新评估。
第二十一条 风险预警:
(一)结合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含债务率、负债率、现金流、合规事件数量等),明确各指标触发阈值;
(二)实行分级预警:红色(重大)、橙色(较大)、黄色(一般)、蓝色(较小);
(三)预警信号触发后,责任部门24小时内响应,启动预案,同步报送风控部门;红色重大预警第一时间上报经理层、董事会、自治州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风险处置:
(一)风险规避:放弃、终止超出风险容忍度、风险极高的业务、项目或合作事项;
(二)风险降低:优化管理制度、完善审批流程、强化监督管控,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规模;
(三)风险转移:通过购买保险、第三方担保、业务外包、风险分担协议等方式转移潜在损失风险;
(四)风险承受:风险影响较小、在企业容忍红线内的,持续常态化监控,同步做好损失兜底预案。
所有重大风险处置方案须经董事会审批、报自治州国资委备案,全程跟踪处置进度,形成闭环处置记录。
第二十三条 风险监督与改进:
(一)建立日常自查、季度专项检查、年度全面评估三级监督机制,由风控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开展;
(二)每年年底组织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全面评估,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报送董事会、自治州国资委;
(三)针对监督、评估、检查发现的内控缺陷、风险漏洞,制定专项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员,逐项销号闭环;
(四)结合新出台政策、新增业务、新发风险案例持续优化风险清单、管控制度、预警指标,动态完善风控体系。
第五章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报告范围:
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件,必须按规定时限向自治州国资委报告:
(一)发生重大债务违约、资金链断裂等债务风险;
(二)发生重大合规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资质等);
(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五)发生大范围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负面舆情;
(六)违规担保、虚假财务、利益输送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七)其他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影响企业稳定、扰乱国资监管秩序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报告时限与流程:
(一)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完成口头紧急报告,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
(二)书面报告包含事件概况、原因分析、损失影响评估、已采取处置措施、后续处置方案、初步责任判定;
(三)处置全过程动态报送阶段性进展,事件全部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应急处置:
(一)监管企业制定重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组织、职责、流程、措施,报自治州国资委备案;
(二)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统筹处置,控制事态,最大限度降低资产损失与社会负面影响;
(三)自治州国资委根据风险严重程度,指导、协调重大风险处置,必要时介入核查。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
(一)自治州国资委每年对监管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体系建设、制度执行、重大风险管控、报告处置等;
(二)检查结束后出具书面检查通报,对风险隐患突出、整改滞后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核;
(三)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将风险管理纳入常态化监督范围,定期开展专项核查,对发现违规问题依规处置。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
(一)风险管理工作纳入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
(二)考核内容包含风控组织制度建设、风险识别预警常态化运行、重大风险防控成效、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情况、风险报告及时性、问题整改完成率、内审部门风控专项审计;
(三)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调整直接挂钩。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
企业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引发重大风险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分层分级严肃追责。追责情形包含:
(一)风险管理组织、制度、流程长期缺失,未按要求搭建完整风控体系;
(二)风险识别、预警、处置履职不力,重大风险长期失察、放任风险持续扩大;
(三)重大投资、担保、融资、资产处置未履行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审批程序,违规决策;
(四)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干扰、阻碍应急处置工作;
(五)风险整改虚假落实、纸面整改,同类风险重复发生;
(六)人为财务造假、虚增业绩、违规举债,引发系统性财务风险。
第七章 风险管理文化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文化:
(一)将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纳入企业文化,树立“风险可控、合规为先、全员参与”统一理念;
(二)常态化组织风控专题培训、典型风险案例警示教育,覆盖全体员工,提升全员风险识别、防范能力;
(三)建立风险管理正向激励机制,对风险防范成效突出、主动化解重大隐患的部门、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州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