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414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7-29 12:09 | 发布日期 | 2024-08-05 11:55 |
文 号 | 克国资发〔2024〕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国资委 | 发布机构 | 克州国资委 |
各县(市)财政局(国资委),各监管企业:
《自治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国资委党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克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自治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93号)的精神,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纳入管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监管企业总部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自治州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所述企业负责人、其他委派人员、市场化引进的高端人才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资委根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相关制度配套和管理规范程度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管理。
第五条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已建立规范董事会、内控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工资分配领域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对不符合备案制条件的其他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
第七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清算数为准。
当年新设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国资委根据其功能定位、行业特点、职工人数,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或本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企业发生外部兼并重组、撤销、新设下级企业或分支机构等涉及人员变动较大、影响工资总额较多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并相应调整次年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监管企业应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联动指标、考核目标选取可参照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相关指标,在一定时期内(至少三年)保持稳定,并原则上以经审计的财务结果作为基数。如果选取多项指标(一般不超过3个)的,应根据重要程度合理设置各指标所占的权重。(一)商业一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二)商业二类企业,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主要考核功能作用、运营能力,引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机制。
(三)公益类企业,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主要考核服务水平、成本控制、持续能力,必要时可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价机制。
(四)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一般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也可选取人事费用率、劳动分配率等指标。
第十一条工资总额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在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变动情况调整。
(一)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减亏企业按照不超过减亏幅度的50%增加工资总额)。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自治州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出工资指导线平均线的部分按不超过80%安排。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降幅与经济效益指标保持同向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自治州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工资总额降幅最高不超过10%。
(二)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经考核完成年度目标的,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可按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平均线安排,其中:上年人均工资达到自治州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工资指导线平均线的80%。未完成一项或多项任务(或指标)的,每项按所占权重和未完成程度相应扣减工资增长幅度。当年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的,可适度增加1~2个百分点增长幅度。
(三)严格限制经营亏损企业工资增长,经营亏损企业不得发放奖金;经营亏损一年企业,降低其原工资水平5%;连续经营亏损两年企业,降低其原工资水平20%-30%。
(四)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监管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含减亏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5%。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扣减企业5%工资总额,企业本部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扣减企业10%工资总额,扣减企业本部5%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企业可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每年从工资总额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工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第十三条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口径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按照“自下而上、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原则上以企业法人为单位,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其中:企业本部预算方案应单独编制。
第十五条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编制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连同工资总额预算申报(备案)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不符合本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进行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本部及各层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详细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所述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应指导所属企业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分析研判,发现预算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应及时给予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确保年度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实现。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情况。
第十九条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对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清算。对于上年有效执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按发生的工资总额据实清算。对于上年未有效执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将采取按联动要求核定工资总额清算数、核减当年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督促监管企业整改,并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给予重点关注和监督,确保上年与当年工资总额累计增长幅度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二十条备案制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工资收入分配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工资总额管理的实施方案,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依据。实施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预算年度(周期)结束后,由其对照经国资委备案的预算方案,对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自行开展清算,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相关情况及资料以书面形式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国资委,根据国资委出具的评价意见执行或调整。
第二十二条对所处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备案制企业,经企业申请、国资委同意,可探索实行三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的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机制。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在周期结束后进行清算评价。周期内的前二年工资总额累计增长幅度应确保在可控范围内。
第五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倡导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效益、岗位价值、业绩贡献等相挂钩的能增能减分配理念,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和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对所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严格落实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合理有序确定工资增减幅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所属下级企业上年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经企业确认的工资总额,应作为所属下级企业发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合理确定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当与各子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增长相匹配,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企业本部精干高效、属于企业利润中心的,经国资委备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工资效益联动原则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工具,对核心骨干人才实施激励。鼓励企业建立相应制度、配套相关办法,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团队和优秀科研创新人才给予奖励。政府和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纳入工资总额单列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统筹规范福利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提高。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六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企业超发工资总额超过国资委清算核定或评价的工资总额的5%、不超过10%的,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超发工资总额超过国资委清算核定或评价的工资总额的10%以上的,按超发额实际比例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工资总额按备案制或周期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违背工资效益联动原则和国资委清算评价意见的,国资委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备案制或周期制管理资格。
第三十二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巡察、审计、统计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中弄虚作假、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工资性支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国资委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从严管控工资总额预算增幅等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落实薪酬改革要求的情况、企业工资列支和发放情况、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工资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水平过高、工资增速过快、企业领导人员与职工工资水平差距过大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建设,规范董事会运行,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公示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方式公开披露,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指导所属子企业做好工资分配管理相关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工资出现过大波动,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