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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金盾保安押运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KZ003-2018-00022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7-27 19:27
名        称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金盾保安押运有限责任公司 )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事人:克州金盾保安押运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光明北路25号(老州公安局院内,原地址阿图什市城环南路)

负责人: 刘XX

根据群众举报,我委依法于2016年8月9日对你公司未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武装押运费等价格政策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核查,发现存在如下违法事:

(一)擅自制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2209号)文件规定:“押运危险物品提供专用车辆执行收费标准是3-5元/公里·车”。而该公司2015年1月民爆押运业务12笔,押运危险物品提供专用车辆收费标准是5元/吨·公里,实收取押运费76999.2元;应收费标准是3-5元/公里·车,应收押运费11935元,多收65064.2元;

根据克州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克州民用爆炸物品武装押运有关问题的通知》(克发改字〔2015〕24号)文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武装押运收费标准13元/公里·车。”该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民爆押运业务286笔,实际收费标准是23-26元/公里·车,实收收费金额2584565.5元,应收保安押运费1392707.5元,多收保安押运费1191858元。

(二)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自2015年1月26日,克州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克州民用爆炸物品武装押运有关问题的通知》(克发改字〔2015〕24号)文件明确:危险物品武装押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13元/公里·车。而该公司2015年2月民爆押运业务6笔,收费标准是5元/吨·公里,实收押运费32716.5元,应收押运费标准是13元/公里·车,应收押运费13000元,多收押运费19716.5元。

(三)到期未申报,自定收费标准。

2016年6月8日,克州金盾保安押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民爆物品武装押运收费的通知》(克保字〔2016〕21号)文件自定武装押运费标准13元/公里·车收费,返程收费不超过10元/公里·车,2016年6月8日至8月9日民爆押运业务约36笔(其中有5笔按5-10元/公里·车标准收取),31笔按23元/公里·车的标准收取,收费金额223561元。应继续执行克州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克州民用爆炸物品武装押运有关问题的通知》(克发改字〔2015〕24号)文件规定标准:13元/公里·车,该公司应收费金额126854元,多收96707元。

三项共计多收1,373,345.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提取的证据材料及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四)、(五)项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委于2017年4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克发改价检[2017]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违法所得1373345.7 元退还给消费者。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四)、(五)项所列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自定收费标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373,345.7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州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将违法所得1,373,345.7元上缴州财政。执收单位编码:501923212,罚没款项目编码:34001900001。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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