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自治州殡仪服务及安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120/2026-00038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6-05-26 19:4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发改字〔2026〕83号号 | ||
| 来 源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6〕193号)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第17号令)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流程,提升殡仪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多样化丧葬服务需求,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殡仪服务及安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防腐、遗体告别(遗体整容、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2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浮不限。自治州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县(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浮不限。自治州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殡葬行业监管。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殡葬服务流程,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督促指导殡葬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
(二)坚持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对符合殡葬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
(三)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殡葬领域价格违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殡葬行业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相关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州民政局 自治州财政局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