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自治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120/2026-00071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8-03 09:13 | 发布日期 | 2026-08-04 18:46 |
| 文 号 | 克发改字〔2026〕11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要求,为规范自治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对优质托育服务的需求,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自治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管理方式
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全日托(月)收费标准:托大班150元/生·月,托小班200元/生·月,乳儿班300元/生·月,混合班200元/生·月;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全日托(月)收费标准:托大班850元/生·月,托小班900元/生·月,乳儿班1000元/生·月,混合班900元/生·月;临时托(日)收费标准:50元/生·日,半日托管服务收费按标准减半计收;计时托(小时)收费标准:10元/生·小时;
(三)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150元/生·月;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850元/生·月。
上述收费标准均为最高上限标准,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及经营场所公示栏、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投诉电话“12315”等信息;同步发布招生简章、入托通知、财务信息公告,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特殊群体收费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孤儿和残疾婴幼儿保育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严格规范退费制度。保育费应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婴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育成本情况退还相应预收费用。由于放假(不含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婴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0天和4天)的,按保育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育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育费;因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费;因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园(机构)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全额退还所收取保育费,造成婴幼儿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规范收费行为,禁止违规关联收费。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婴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机构)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五)强化联合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监管,切实维护婴幼儿及家长合法权益。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州教育局
自治州财政局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