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自治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010478120/2026-0007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8-03 09:17 | 发布日期 | 2026-08-03 18:53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为规范我州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婴幼儿家长和托育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我委会同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本州托育服务保育费试行收费标准,现将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托育机构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我州目前无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为在家长自愿的情况下收取的费用(包括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坚持非营利性原则。
民办营利性托育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信用原则制定。
二、明确收费标准
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婴幼儿年龄(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设定不同标准,反映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照护的成本差异。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全日托(月)收费标准:托大班150元/生·月,托小班200元/生·月,乳儿班300元/生·月,混合班200元/生·月;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全日托(月)收费标准:托大班850元/生·月,托小班900元/生·月,乳儿班1000元/生·月,混合班900元/生·月;临时托(日)收费标准:50元/生·日,半日托管服务收费按标准减半计收;计时托(小时)收费标准:10元/生·小时;
(三)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150元/生·月;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850元/生·月。
上述收费标准均为最高上限标准,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三、强化信息公开与监督
要求所有托育机构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动态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保障家长知情权和监督权,目录之外不得收取,明确退费结算规定和监管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