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州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120/2025-001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09:01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17:49 |
| 文 号 | 克发改规字〔2024〕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县(市)人民政府,国网克州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供电投资界面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2号)精神,经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自治州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居民用户和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不包含市政公共设施的用电项目及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区域内的用电项目)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用电计量箱;高压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红线外第一断路器(第一支持物)或用户建筑红线处分界开关站(环网柜、分接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红线100米范围内。当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若仍无法确定,则可根据地形、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现场实际,与用户协商一致确定电源接入点。
二、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
用户申请新装、增容用电时,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三、明确电力接入工程相关原则
(一)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原则
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供电投资界面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2号)要求执行,各司其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二)特殊电力工程投资原则
1.临时用电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鼓励推广临时用电租赁共享服务,通过供电设施以租代购等方式满足用户临时用电需求。
2.城镇老旧小区供电改造项目,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3.政府或供电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电力接入工程,因用户原因造成电力接入工程终止的应由用户承担已建成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因用户原因造成供电方案变更引起的新增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用户提出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个性化电力接入服务需求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用户承担。
(三)成片开发区域接入原则
成片开发区域外部电力接入工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其他特殊用电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确定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四、明确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及要求
(一)居民用户和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企业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其中,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公共市政等问题,由属地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二)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建设实施。电力接入工程应联合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可研评审、图纸审核、验收工作,确保满足电力接入工程与客户用电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要求。
1.项目启动。储备土地开发规模、用电性质明确后,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自然资源部门、供电企业、用电客户签订三方协议,作为项目启动的条件之一。供电企业制定电力接入工程方案,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方案组织开展可研编制、图纸设计及工程实施等后续工作。
2.接入工程建设。电力接入工程要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设备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和技术参数不低于供电企业现有电网设备的选用水平。
(三)除以上之外的其他类项目,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电网的电力接入工程,电气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凡是由政府要求入地的管廊、管沟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电力接入工程的重要性,与供电企业按照用户用电时间需求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由政府出资建设的电气部分,建成后依法依规移交供电企业进行专业化运维管理。
(二)加强后期运维。由政府出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用户超标准、个性化电力需求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以及电力需求终止但已建成的电力接入工程,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新建和改造等工程,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应依法依规移交供电企业进行专业化运维管理,提升电力安全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接入工程的指导,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则以国家、自治区调整政策为准。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州财政局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