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120/2025-001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12:14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13:04 |
文 号 | 克发改字〔2025〕12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州民政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水平与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公办医养结合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4〕637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我州制定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床位费15元/人/天;
(二)护理费按服务内容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自理人员200元/人/月,半自理人员400元/人/月,全护理人员1300元/人/月;
(三)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四)非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市场供需关系自主确定。
二、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
(一)特困供养群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针对特殊困难老人入住公办医养机构的相关政策及规定落实收费。
(二)困难群体、其他群体。困难群体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的,参照困难群体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建民营机构。依据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4〕3号)规定:
1.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后,实行分类收费。接收特困供养对象的,按照政府基本供养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2.接收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其床位费、护理费按本方案标准执行,伙食费等收费服务项目遵循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3.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社会运营方依据合同合理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养老机构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及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服务协议签订。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款方式等条款。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三)规范非基本服务收费。非基本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入住老人实际需求制定。养老机构需公开告知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可按次或按月收取费用,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严禁出现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等行为。
(四)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