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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

来源 克州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8-06-18 11:06 阅读 1

各县(市)财政局、本局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克州财政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资金风险防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新财库〔201833号)规定,现对全州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范围

(一)财政国库资金: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

账户中存放的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存放的资金。

二、关于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要求

按照财政部要求,国库现金管理开展范围限于省级财政部

门,各县市不得开展库款转存商业银行操作。在本通知下发前,

凡不符合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定开展的各类存款操作,限期于20186月底前清理完毕,将存款转回国库,并同时将清理结果以书面报送克州财政局(国库科)。

财政专户资金的存放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克财库〔201710号)规定,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的,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社会保险基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不得进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

金,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

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

三、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部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

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

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四、明确责任追究

克州财政局将组织检查各县市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

金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纠正;

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

理;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克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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