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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 克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0-12-22 11:04 阅读 1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农村环境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是重中之重,环境是突出短板。农村环境既是最薄弱的难点,同时也是最有潜力的突破点和创新点。2018年以来,通过实施千万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示范村创建等措施,自治州相继建成了一批环境整洁、设施配套、各具特色的美丽乡(镇)、村,乡村环境得到改善,乡村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村环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过量使用农药、化肥所产生的污染,严重危害水体和土壤环境安全;各类农作物秸秆随意焚烧和弃置,以及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给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带来较大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牧民环境保护意识欠缺,大量农村生活垃圾得不到有效处理,脏乱差现象严重。而这些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面对当前新发展阶段和存在的问题,结合乡村环境整治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制订《条例》非常必要,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研判过程

按照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扎实有效落实<克州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函》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克政办发﹝20206号)要求,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198月至20204月,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深入各县(市)调研论证,并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局保持沟通,完成了《条例(草案)》的立项、起草、补充完善等前期准备工作。20204月至5月,自治州司法局对《条例(草案)》先后进行了3次合法性审查,形成审查意见32条。5月初,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按照最新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组织3场起草工作座谈会,并会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各有关部门赴各县(市),通过实地走访入户、座谈交流,充分征求基层一线代表、农牧民和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建议,同时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克孜勒苏日报》、政府门户网等媒体上发布,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栏征求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于2020529日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自治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自治州司法局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第四章审查的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次发函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意见,于202053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审修稿),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202065日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01023日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11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准予公布。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村容乡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

第一章共十条(第一条至第十条),将立法目的、依据、概念、适用范围、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居)委会具体职责,以及资金投入、督查、宣传及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系统阐述。

(二)规划和建设

第二章共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面承担的职能;细化了乡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明确了管理基础设施的约束机制;规定了严格履行审批和运行管护等方面的内容。

(三)垃圾治理

第三章共六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农村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处置进行分工,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模式;乡(镇)选取符合实际模式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的责任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乡村垃圾治理的四种情形。

(四)生活污水治理

第四章共五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规范和引导村民建设、改造卫生厕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三种行为。

(五)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五章共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指定生态环境部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各县(市)推进农作物秸秆利用、有效处理养殖粪污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农药、化肥、兽药、疫苗包装物的回收、宣传、清理等;对河流、湖泊按照河(湖)长制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及三种不得影响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

(六)村容乡貌管理

第六章共七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村容乡貌的标准,细化各主管部门及乡(镇)对不符合村容乡貌具体事项的清理职责;说明规模畜禽养殖设施建设及农村住宅的建设要求,以及对消灭农村病媒生物工作进行分工;明确影响村容乡貌的禁止情形。

(七)法律责任

第七章共二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明确处罚制度。

(八)附则

第八章共一条(第四十一条),明确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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