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03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供销社 | 发布日期 | 2022-03-30 13:42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网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记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懈奋斗。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坚持从“三农”工作大局出发,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以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为重点,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全面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市、区)级、地(州、市)级、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和推动全区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职责。
本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九条 本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本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本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依法享有成员社权利、履行成员社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本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推进全区供销合作社信息化建设;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管理所属学校,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有关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全区性社会团体的服务和指导,助推行业协会、学会持续向好发展;
(十一)代表全区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的相关活动,与疆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地(州、市)供销合作社,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州、市)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本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成员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请求本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本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本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本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本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决议;
(三)向本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本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本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本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社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本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本社章程;
(五)选举本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本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1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成员社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本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年度工作,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本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本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本社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本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本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本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本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的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指导企业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专家监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本社理事和理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本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本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五条 本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本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本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社支持所属院校提高办学水平,加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本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和自治区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拨入本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社争取的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本社社有资本收益,由本社管理使用。
本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社审计机构对本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社地址设在新疆乌鲁木齐。
第四十七条 本社各成员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八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本社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本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