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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73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3-12-03 11:14 发布日期 2023-12-03 11:14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供销社 发布机构 克州供销社

按照州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的要求,为加强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积极实施克州“四个百万”工程,以农产品品牌化助力克州乡村产业振兴,特制订《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8号)相关规定,现将全文予以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时间为即日起30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908-4223250

电子邮箱:1226990285@qq.com

联系地址:克州供销合作社办公室(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帕米尔东9号院万宝综合楼三楼)

邮政编码:845350

附件1:《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        

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一

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包括但不限于阿图什无花果、阿图什木纳格葡萄、阿克陶巴仁杏、柯尔克孜羊、帕米尔牦牛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称“帕米尔臻品”品牌)的使用和管理,助力实施克州“四个百万”工程,大力发展有机牛羊肉、有机果品、有机中草药等特色农产品,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争创绿色有机农产品产业集群示范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帕米尔臻品”品牌建设工作由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系统抓好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在科技支撑、协调服务、项目支持、产品供销、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调动起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强大合力。

各县(市)人民政府农口部门负责“帕米尔臻品”品牌相关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生产主体原料基地环境、用肥用药、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的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生产主体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生产主体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检,对违规使用“帕米尔臻品”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多渠道争取整合自治区、援助省市及国家支农专项、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和产业发展等各类资金,加大品牌建设扶持力度。州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州本级财政扶持力度;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资金或本级财政资金用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第三条 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运营,由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品牌促进会运营。品牌运营方是品牌市场化行为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规范、产品包装规范、行为规范及品牌营销与传播、品牌产品销售渠道建设、品牌发展与品牌价值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授权使用程序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农牧业经营主体。

(二)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申报者具有较强的品牌建设与保护意识。

(三)具备一定的种养殖生产规模、加工能力,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维护区域公用品牌能力,有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

(五)登记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材料应当在克州辖区内,特殊情况须经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对获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奖项及“帕米尔臻品”优品称号的优先,对拥有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帕米尔臻品认证、执行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优先。

第六条 产品的评价标准及生产应当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主体在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在申报生产基地、初级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类别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授权条件

1、克州辖区内的农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

2、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

3、农产品生产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纳入克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产品质量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相应标准。

4、认同“帕米尔臻品”品牌运营各项机制,近3年内没有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初级农产品类授权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

2、具有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投入品及原辅料等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和使用去向等信息。

3、近3年有关监管部门的抽查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三)加工类授权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

2、拥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登记证。

3、近3年有关监管部门的抽查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达到B级以上。

(四)电商(销售)运营类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具有经营许可证。

2、有专业的运营团队。

3、有完善的电商供应链能力。

4、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合作的优先(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第八条 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申报主体填写《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同时一并将主体经营状况和主体资格证明等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递交当地农口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非初级农产品需提供)。

4、《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类企业需要提供)。

5、一年内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企业信用核查报告。

7、其他证明材料(有机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执行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等)。

(二)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核评估申报材料。

(三)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授权使用的主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拟授权使用的主体有异议,需以来电或书面形式反映,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反映情况经审核如属实,将作出相应调整。

(四)公示期满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合同》及承诺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以“帕米尔臻品”图形商标为抓手,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直相关部门品牌、运营管理主体和品牌授权主体的组织管理机构。“帕米尔臻品”品牌申请使用、审核批准工作由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品牌促进会负责。

第十条 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申报一次。授权使用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者,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品牌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备案,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履行相关手续允许延续;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取消使用资格。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主体优先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享有产业资金及品牌资金扶持。

(二)优先作为“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的供应商。

()优先使用“帕米尔臻品”文字和标识开展宣传、展示。

()优先参加“帕米尔臻品”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等活动。

()优先享有“帕米尔臻品”品牌运营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二条 “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企业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

(二)主动维护“帕米尔臻品”品牌信誉,接受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标识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积极参与“帕米尔臻品”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四)只能在其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帕米尔臻品”标识,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出售、转借、赠予。

(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帕米尔臻品”标识,不得自行改变“帕米尔臻品”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帕米尔臻品”标识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帕米尔臻品”标识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

(六)遵守年检合格报审制,每年定期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对“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使用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授权使用资格:

(一)生产主体注册地变更为克州以外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生产管理,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违反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四)损害区域公用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继续使用品牌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申请退出“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权的主体应提前30日提交《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注销表》。

第十五条 被责令退出的主体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权;因主观故意或恶意损害“帕米尔臻品”品牌信誉被责令退出的主体,永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帕米尔臻品”品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涉农产业政策及全州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有权决定区域公用品牌运营方及申请使用“帕米尔臻品”品牌的市场主体的最终名单及其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11日,由克州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作简单说明。

一、全州基本情况

近年来,克州党委立足本地光热水土资源优势,提出了“稳粮、减棉、增饲、强畜、优果”发展思路和“四个百万工程”的奋斗目标,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不断突出特色扩规模,产业发展基础得到夯实。阿图什木纳格葡萄、阿图什无花果、阿克陶巴仁杏、帕米尔牦牛、柯尔克孜羊、阿合奇沙棘、阿合奇药蒜、戈壁冷凉果蔬等特色产业布局更加清晰化,并逐步构建起以市场为主导、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组织保障、深加工企业支撑、品牌化增收的现代农牧业发展体系。截止目前,全州政府系统共申报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10个,有机产品认证10个。企业完成绿色产品认证7个,有机产品认证6个。我州特色农产品虽然有特色,但产品质量不统一,缺乏强有力市场主体带动,品牌宣传缺乏有力抓手。产品设计特点不够明显,品牌发展仅局限于申报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等基础工作,缺乏标准和规范,难以形成合力和品牌效应。“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的良性互动格局还没有形成,品牌创建规模不大。

二、起草的过程

一是主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是成立起草领导小组。为确保立法起草工作顺利开展,2023年10月2日,克州供销社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强化了组织领导,明确了责任分工、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了工作要求,保障了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征求意见建议。为了收集各方面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通过2023年10月7日致函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工商联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对于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都积极与被征求单位沟通,了解意见建议的出处和有关政策法规,可采纳的都在《条例》中予以修订,不予采纳的给予解释说明。

四是起草《管理办法》初稿。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吸取上海、青海等近几年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的经验,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起草工作,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终确定和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出台的目的和工作机构等。

第二章,申请授权使用程序。主要表述的是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及授权使用程序。

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表述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权利义务。表述了申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退出机制。表述了取消授权使用资格情形及程序。

第六章,附则。规定品牌运营方、品牌市场主体名单动态监管和办法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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