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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KZ019-2020-0000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0-11-12 11:24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文        号 〔〕号
来        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全面掌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提升办公用房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信息是指在履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办公用房基本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及派出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全面准确,分级负责上报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对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州、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审核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接受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并依据规定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相关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后按照程序报送。

第六条  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工作报告主要反应本地区、本部门机构职能设置和人员配置等情况,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办公用房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等情况;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办公用房管理创新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并对统计报表数据反映的相关情况作出必要分析说明;统计报表主要反映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及按标准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实际建筑面积、技术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新建办公用房基本信息等情况。

第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定负责领导和信息员。信息员具体负责办公用房信息的采集和报送,指定负责领导负责对信息的采编、报送、审核、报告等工作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各个环节运行在全面清查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认真编制信息统计报告,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时上报主管部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对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报送的信息统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公用房信息统计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应报尽报,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和谎报问题;

(二)办公用房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

(三)本单位、本地区办公用房配套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四)办公用房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等相关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情况是否完成清理规范;

(六)填报内容是否准确,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表数据与汇总表数据、报表数据与信息系统数据、纸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七)本期报告期初数与上期期末数、本期数据与同期相关部门掌握的同口径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作出合理说明;

(八)填报说明和工作报告是否清晰准确详实;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按要求报送。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本年度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各地(州、市)由本级政府(行署)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区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和统计报表进行会审、研究、分析,形成自治区办公用房统计报告,于10月30日前呈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统计报告数据的分析应用,信息统计报告数据应当作为本部门、本地区开展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立项,办公用房调剂、配置、处置利用等工作以及制定办公用房管理相关制度的基础依据。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办公用房巡检考核评价标准;对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授意、指使、强令信息员编制和提供虚假统计报告的;

(二)在统计报告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在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的总结工作,对在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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