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克州住房公积金两项新增提取业务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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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国务院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公布实施,在提取和使用章节中,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相关内容,结合克州实际,明确两项新增提取业务执行标准,具体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缴存人在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就疆内任意一套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在5年内的自住住房提取5万元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夫妻双方可合并提取)。
申请材料:提取申请,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合并提取时提供),不动产权证明(购房合同),一类银行卡。
注意事项:夫妻双方只能就疆内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最高上限金额。非夫妻共有产权的缴存人只能其中一人提取用于房屋装修。装修提取后10年内不得再次以房屋装修申请提取。若遇提取额度标准调整,有关差额及提取频次另行研究确定。异地住房装修提取按缴存地标准执行。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缴存人在疆内(含兵团)的自住住房可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支持夫妻双方分别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两套自住住房物业费。单套累计提取金额最高1500元/年。
申请材料:提取申请,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明(购房合同),一类银行卡。
注意事项:非夫妻共有产权的缴存人只能其中一人提取用于支付物业费。提取按自然年度周期计算,当期未足额提取的金额,不结转累计。异地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按缴存地标准执行。
以上两项政策可叠加实施。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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