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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消防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次数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对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3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每个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每次时间间隔不低于2个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2 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规划、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门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治安 、消防、价格、特种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公布受理方式、程序和期限,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对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3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每个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每次时间间隔不低于2个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3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对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3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每个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每次时间间隔不低于2个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检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检查的内容; 二、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是否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针对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针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 3.是否确定大风天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是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 5.是否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是否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和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 1.是否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2.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蓬布保护措施;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5.是否加强火源管理。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暧、做饭、严禁焚烧物品; 6.是否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7.麦草、木材、棉花、芦苇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是否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8.车辆是否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4 对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列管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对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3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每个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每次时间间隔不低于2个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检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检查的内容; 2.消防器材库是否建在靠外墙或便于进出的部位,并应当结合实际配备充足的消防战斗服、安全头盔、腰带、消防胶靴、救生绳、防烟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灭火器、消防斧、腰斧、缓降器、折叠拉梯、折叠式软梯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 3.属于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室内的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为灯光式,且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米×0.30米;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严禁将避难层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 5.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6.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7.在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粉刷、防水处理和外墙保温施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8.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是否对烟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理; 9.是否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一次评估; 10.是否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数据; 11.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  对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 、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对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3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每个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每次时间间隔不低于2个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检查的内容; 2.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 4.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不得设置障碍物; 5.在楼梯、走道、电缆井、管道井等,不得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6.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7.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整改资金;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6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对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1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3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每个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每次时间间隔不低于2个月 现场检查、网上检查、书面检查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7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的单位 现场检查  当事人是否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8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的单位或场所 无  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