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州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0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2-03-21 11:40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11:40 |
文 号 | 〔〕 克卫健发〔2022〕2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卫健委 | 发布机构 | 克州卫健委 |
各县(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防控工作,有效防范脊灰野病毒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巩固无脊灰状态,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疾控发〔2022〕2号)文件精神,根据克州实际,现将《2022年自治州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县(市)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确保疫苗运输、存储、管理的绝对安全。
附件:2022年自治州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自治州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
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防控工作,有效防范脊灰野病毒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巩固无脊灰状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指标
(一)目标
进一步消除我州脊灰疫苗免疫空白儿童,确保无禁忌症儿童应种尽种,提高易感人群免疫水平,阻止脊灰野病毒病例的输入和传播,巩固无脊灰成果。
(二)指标
以县(市)为单位两轮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接种率≥95%。
二、范围、对象、时间
(一)范围
全州三县一市。
(二)接种对象
1.全州范围内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出生儿童,不论其居住地、出生地及其有无既往免疫史,均接种脊灰疫苗。
2.既往含脊灰灭活疫苗(以下简称IPV)免疫史不足两剂次的,本次补充免疫补足两剂次IPV。
3.既往含IPV免疫史两剂次及以上的,两轮补充免疫均接种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bOPV“滴剂”或“糖丸”丸。
4.开展查漏补种县(市)按照脊灰疫苗免疫程序要求,免疫剂次不足的均开展查漏补种,补足免疫剂次。
(三)时间
第一轮:2022年3月28日—30日集中接种;3月31日—4月1日查漏补种。
第二轮:2021年5月9日—11日集中接种;12日—13日查
漏补种。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确定接种单位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工作人员数量。接种点为常规免疫接种单位,须设有明显的标记并放置宣传资料(含接种方法、对象、时间及注意事项),配备足够冷藏设备、疫苗等。
(二)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工作
各县(市)统一使用《自治区脊灰疫苗补充(查漏)免疫儿童摸底登记与接种记录(通用)》开展摸底工作,登记接种情况,备注暂不能接种儿童信息。
为确保无禁忌症儿童应种尽种,精准开展接种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摸底工作,各县(市)利用村(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各级参与摸底工作人员,首先通过村(社区)掌握目标对象,同时开展挨家挨户摸底工作,查看接种证所有疫苗免疫史,将脊灰疫苗以往免疫史(接种日期)记录在《自治区脊灰疫苗补充(查漏)免疫儿童摸底登记与接种记录(通用)》表。
对摸底工作中发现居住3个月以上6岁以下无预防接种证、漏卡、漏种儿童,现场补发预防接种证,单独记录造册、建卡,并于补充免疫当日同时补种其他漏种疫苗。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要求,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同时接种原则中,不同疫苗同时接种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脊灰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种类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减毒和灭活)未同时接种,对接种时间间隔不做限制。
(三)扫码录入接种信息,准确选择接种属性
本次补充免疫、查漏补种接种信息均需扫码录入到在线版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同时在接种证上打印接种信息。
已完成脊灰疫苗常规免疫程序的目标儿童,可视为“补充免疫”,接种属性选择为“群体”,接种数据在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相关报表中登记。
尚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目标儿童,本次补充免疫活动可视为“常规免疫”,接种属性选择为“常规”。
(四)进一步完善适龄儿童基本信息和接种信息
利用每轮补充免疫活动,核对并完善对每名适龄儿童以往录入在线版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和接种信息,确保相关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可利用性。
1.基本信息需核对并完善内容。
(1)受种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证件号码、分娩活产胎次。
(2)监护人信息(母亲、父亲、其他监护人至少填一位)。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
(3)其他信息。国籍、民族、户籍县、户籍地址、现住址(街道/乡镇)、居民住址、所属区域、居住属性。
(4)新冠病毒疫苗受种者。人群分类、托幼机构名称等。
2.接种信息需核对和完善内容。
(1)自治区范围内各级接种门诊接种记录。接种证和在线版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接种记录中的疫苗名称、接种属性(基础、常规、群体、加强、紧急等)、针次、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生产企业、疫苗属性。
(2)非自治区接种门诊接种记录。补录非自治区接种单位(外省和兵团)接种记录中的疫苗名称、接种属性(基础、常规、群体、加强、紧急等)、针次、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生产企业、疫苗属性、接种单位(手工输入7777777777或选择外省接种)。
(五)加强培训,确保质量
2022年3月25日前,各县(市)要完成人员培训,内容如下:
1.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场所环境消毒、合理布局、手卫生、体温测量、人员之间保持1.5米间隔、废弃口罩处理等相关内容;
2.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和防护,受种者及监护人健康筛查和防护;
3.目标儿童使用疫苗种类,工作职责、程序、规范、宣传要点、技术要求、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知情告知书等内容;
4.加强宣传,宣传内容需注明监护人必须携带接种证和户口本,主要目的是对适龄儿童(监护人)信息与在线版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核对,确保自治区免疫规划信息平台信息质量,为近期全区实施微信公众号查询受种者信息奠定坚实基础。
5.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六)规范预防接种程序
1.接种前准备。
(1)各县(市)可通过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乡村、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及学校老师,做好受种者通知、督促接种等工作。
(2)合理安排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参加此次活动。根据接种单位面积和工作人员数量,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错时预约,合理安排受种者接种,避免人员聚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4)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预防接种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减少陪同人员数量,做好受种者和陪同人员的健康筛查工作。
(5)严格落实手卫生和测温。接种单位要配备相应的手消毒剂或洗手液及测温装置,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所有进入接种单位的受种者(戴口罩或做好婴幼儿个人防护)及其陪同人员佩戴口罩、进行手消毒、体温测量。
(6)保持接种单位环境清洁,做好消毒通风工作。加强接种场所通风换气,有条件的可安装通风设备,保持接种单位内空气流通,接种日上、下午工作完成后使用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1小时;使用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地面、桌椅、门把手、冰箱把手、接种操作台、电脑键盘、扫描枪、鼠标等人体常接触区域和物体进行消毒,电脑键盘、鼠标、扫描枪等可用75%的酒精擦拭消毒。垃圾置于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至湿润后封口,扎紧塑料袋口,统一收集处理。
(7)合理布局接种门诊。落实独立区域和专门通道,接种门诊进出通道应与存在潜在感染危险的部门或区域分开。设置导医服务,设置醒目导引标识。受种者及其陪同人员避免与接种单位其他临床医护人员、病人、就医者接触。
2.接种时操作。
(1)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预防接种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戴手套等。
(2)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通过接种证上的脊灰疫苗免疫史或在线版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免疫史来判断本次补种的脊灰疫苗种类,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3)接种前医务人员使用免洗手消毒剂进行消毒,做好手卫生。
3.接种后处理。
(1)工作人员使用免洗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
(2)与受种者监护人预约第二轮补充免疫接种时间,进行30分钟留观,留观人员之间保持1.5米间隔,避免人群聚集。
(七)加强冷链,保证质量
本次补充免疫活动统一使用bOPV滴剂/糖丸和IPV。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疫苗管理要求运输、储存、现场存放、接种,做好温度记录。按计划分发与使用疫苗,逐级配送分发,做好电力保障,防止因停电发生失效,避免浪费。补充免疫剩余疫苗继续适用于常规免疫。
(八)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小组,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对发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发热或局部红肿,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等及时报告,各级疾控中心及时组织专家开展调查、诊断和处置。
(九)做好资料汇总报送工作
1.落实日报告工作制度。
各县(市)在补充免疫活动期间,要于每日10:00前向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前一日工作进展及疑似异常反应监测情况。
2.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请各县(市)分别于2022年3月26日、5月7日10:00前将当地摸底调查表汇总报送至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县(市)要收集、整理补充免疫所有数据资料,分别于2022年4月14日、5月24日前报送至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各单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社会动员,摸清目标儿童底数,确保“目标人群找得到、适宜疫苗种得上、责任区域管起来”。在确保疫苗运输、存储、管理绝对安全的基础上,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落实责任
各县(市)卫生健康委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补充免疫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技术帮扶工作,依据本方案制定当地的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疫苗等物资的分发储运、现场技术指导、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置、工作总结及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教育部门组织托幼机构和适龄托幼儿童开展补充免疫活动。财政部门要落实辖区内补充免疫活动相关培训、宣传、冷链运转、接种补助等相关工作经费。药监部门要负责监管辖区内的疫苗流动、储存及质量管理。公安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口资料和流动人口信息,协助开展摸底登记工作,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公路、民航、铁路部门要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工作。兵团系统负责组织本系统同步开展补充免疫活动。驻地部队要配合当地完成对部队家属中适龄儿童的接种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负责搜索目标儿童摸底登记,通知目标儿童家长前往接种。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接种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环境消毒、受种者及监护人健康筛查)工作,完成疫苗运输、储存和各类表格的印制、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民营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抽调人员参与补充免疫活动。
(三)广泛开展宣传,全面组织动员
各县(市)要在补充免疫活动启动前一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开展接种地址、联系方式、免疫对象、免疫程序、受种者及监护人防护、注意事项等信息宣传,并以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短信、微信或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集工作影像资料,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处置不良舆情事件,正确引导舆论。
(四)加强技术帮扶,提升接种质量
自治州疾控中心将组织州、县、乡三级技术帮扶组,采取现场实地查看、随访目标儿童家长、查阅文件、资料、记录、明察暗访和座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技术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