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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KZ039-2021-000028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2021-03-09 20:07 发布日期 2021-03-09 23:07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克州卫健委 发布机构 克州卫健委

事项编码11653000MB168902203000123012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地点新疆阿图什市松他克乡站前路12号克州卫健委六楼医政科6020908-4226256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12000

实施编码

11653000MB16890220300012301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服务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IV

特别程序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地(州、市)级

事项版本

2

事项状态

在用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时间

周一至五 (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19:30 (夏季)上午 10:00-13:30 下午 16:30-20: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新疆阿图什市松他克乡站前路12号克州卫健委六楼医政科6020908-4226256

咨询方式

新疆阿图什市松他克乡站前路12号克州卫健委二楼医政科0908-4222968

监督投诉方式

新疆阿图什市松他克乡站前路12号克州卫健委六楼办公室0908-4222635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

数量限制

申请人义务

提供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

申请人权利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受理条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办理材料1.医师聘用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承诺书

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选择克州卫健委办理事项,按照网站指引,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付瑞龄1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后台反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后台受理; 3.审核:(姚正虎15个工作日)审核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后台反馈,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4.决定:(努尔卡那提·艾木如拉3个工作日)由分管分管领导研究是否给予发放证书,若不予发放证书,则出具不予发放证书的书面决定,并说明原因;若予发放,则发放奖励证书。 5、送达:(付瑞龄1个工作日)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后台反馈,或邮寄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途径: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2.受理:(付瑞龄1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现场或电话联系修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姚正虎15个工作日)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或电话联系修改退回。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4、决定:(努尔卡那提·艾木如拉3个工作日)由分管分管领导研究是否给予发放证书,若不予发放证书,则出具不予发放证书的书面决定,并说明原因;若予发放,则发放许可证书。 5、送达:(付瑞龄1个工作日)发放许可证书,采取当场或邮寄送达。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设定依据

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

条款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依据文号:(19986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根据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九条-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条款号:第一条-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41日起施行。19997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无

地区:无

电话:无

行政复议

部门:克州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地区:阿图什市经四路2

电话:0908-42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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