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参加自治区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186 | 主题分类 | 体育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2-04-15 16:42 | 发布日期 | 2022-04-15 18:26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为全面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激励广大运动员和教练员发扬“自强不息、团结拼搏、争创一流、勇于胜利”的体育精神,进一步激发自治州运动员在自治区举办的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参加自治区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为7天(4月15日至4月21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邮箱等形式反映公示内容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对所反映的意见建议,我单位将重新整理研究。对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者将严格保密。
受理时间:每日上午10:00-13:30
下午16:30-20:00
受理地址:克州阿图什市城东路8号院(四馆一中心)
受 理 人:木塔力甫·依明
办公室 0908-4222864(电话及传真)
邮 箱:395974280@qq.com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参加自治区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促进克州体育事业发展,提高克州竞技运动水平,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发扬“自强不息、团结拼搏、争创一流、勇于胜利”的体育精神,在自治区举办的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为自治州各族人民争光,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年度比赛(以下简称自治区举办运动会)的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奖励依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素质、思想品质、道德作风、遵规守纪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综合评定不达标者,不予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自治区各类运动会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记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竞赛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项目是指自治区运动会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等项目,自治区民运会刁羊、搏克、五人制足球、篮球、和球、太极拳、托格孜胡马拉克棋、国际象棋、广场舞、健身气功等传统体育项目。
第七条 对参赛自治区各类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综合表现达标的运动员、教练员及运动员(队)原输送单位、训练比赛组织单位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
1.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加计金牌的,每获得加计金牌一块奖励3万元。
3.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每得1分奖励300元。
4.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取得多项前三名或取得前三名同时创超记录的,奖金不重复计发,按其所获最好名次和创超最好记录的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5.运动员在全区年度赛奖励标准按照以上奖励的10%来奖励。
第九条 集体项目成绩奖
1.在自治区运动会上,足球项目(11人制)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篮球、排球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沙滩排球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在自治区民运会上,刁羊项目等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3万元;民族式摔跤、国际象棋、健身气功、广场舞、传统体育项目等其它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2.运动队在全区年度赛奖励标准按照以上奖励的10%来奖励。
第十条 教练员成绩奖
1.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前三名或创超记录的,该主管教练员成绩奖励标准分别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标准的40%、30%、20%;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该主管教练员成绩奖励标准分别为该运动员(队)实际得分奖金标准的20%。
2.助理教练员培训的运动员(队)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获得前三名或创超纪录的,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40%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20%奖励。
3.教练员培训的运动员(队)在自治区各类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或创超纪录的,教练员的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该运动员(队)的最高奖金总额。
第十一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
1.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被授予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奖励1万元;被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每人各奖励0.1万元。
2.全区年度赛奖励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的10%来奖励。
第十二条 训练比赛组织奖
运动员(队)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前三名或创超纪录的,对组织运动员(队)训练比赛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组织比赛贡献奖,并以奖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四章 扣减、取消和处罚
第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四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定,对被查出有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奖励的资金,积极争取上级专项、援疆资金支持,并由自治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会同自治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28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起草印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