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351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04 19:40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商务局 |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三、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得的第一笔收入。
四、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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