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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35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2-11-04 19:40
名        称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商务局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三、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得的第一笔收入。

四、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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