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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226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7-25 12:03
名        称 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商务局

政策支持范围:

我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均属于国家民委确定的民贸县市(截止2018年末,全疆105个县级行政区中国家民委认定53个民贸县市),在民贸县市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的,均可享受贴息政策。

贷款用途:民贸贷款限于民贸企业用于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含)流动资金贷款;民品贷款限于民品企业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所需要的一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民贸企业范围:按照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相关文件执行(2019年末全区终审认定501家,克州29家)。民品企业范围:民品企业名单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目前克州无入围企业)。

承贷金融机构范围:2019年1月1日起,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纳入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的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贷款贴息标准:民贸贷款限于民贸企业用于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贷款贴息以2.88个百分点为上限执行;民品贷款限于民品企业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所需要的、贷款贴息以2.88个百分点为上限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贴息以2.88个百分点为上限执行,实际贴息利率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贴息利率为准。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对单户民贸民品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

融资担保机构为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中小微民贸民品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增信的,财政部门按照固定保费补贴率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实际补贴率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补贴率为准。其中:对单户中小微民贸民品企业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中小微民贸民品企业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

联系部门:克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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