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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33-2020-0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1-01 00:00 发布日期 2020-01-01 18:28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废止
发文单位 克州商务局 发布机构 克州商务局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制定了《克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克州商务局信息公开制度

      2.克州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克州商务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4.克州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克州商务局 

2020年1月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克州商务局信息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实施办法》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在克州商务局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机关;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机关。

(二)政府信息是指克州商务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克州商务局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克州商务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商务行政领域改革发展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3.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五)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8.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六)克州商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克孜勒苏日报》、克州电视台等公众媒体。

2.克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商务行政栏。

3.克州商务行政工作新闻发布会。

4.克州商务局公示栏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6.克州档案局(馆)作为集中查询克州商务局信息的场所。

(七)克州商务局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克州商务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写年度报告的机关应当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克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九)克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克州商务局办公室按本制度组织实施。

(十)克州商务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4.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克州商务局通过对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监督。

附件2:

克州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做好克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二)严肃政治纪律。按照自治州政府信息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商务行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科室要配合办公室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 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四)克州商务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对下列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2.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3.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4.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泄漏国家秘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措施和做法以及敏感词句的。

9.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克州商务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克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实行科室负责和集中审查的工作机制。各科室应指定相应保密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发布的程序,信息保密审查应贯穿上述程序各环节。

三、各科室负责就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与否的意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中审查工作。集中保密审查同信息审核、签发程序一并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科室负责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对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依照相关规定作进一步审查。

(三)局信息公开总审核人在信息签发时审定。

(四)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报自治州国家保密局确定。

保密审查,应在1至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发布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五、保密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于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属于秘密的文件,应当标明密级,在保密期内不得对外发布。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发布。

(二)对于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发布;但是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本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发布,并将决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四)对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发布可以公开的内容。对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发布。

(五)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政府信息,应听取有关部门意见。

(六)对于敏感信息,应该认真斟酌,权衡利弊,把握公开的时机和方式。

六、保密审查,尤其是决定不予发布的审查应当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审查记录应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七、局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八、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九、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科室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十、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发布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克州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克州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克州商务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克州商务局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应主动公开公布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克州商务局应当予以受理。

克州商务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以纸质文本为主)。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并认真记载受理时间。

为方便少数民族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克州商务局负责提供相应文字翻译处理工作。

不予受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克州商务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有关政府信息时,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克州商务局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从申请受理开始,克州商务局就要对办理申请工作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相关音视频资料妥善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对相关全部工作资料按行政机关文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克州商务局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询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的。克州商务局办公区域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受理场所口头提出,由克州商务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克州商务局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的时间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克州商务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克州商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克州商务局要求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克州商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克州商务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克州商务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征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才能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克州商务局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克州商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克州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克州商务局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克州商务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克州商务局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克州商务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能够当场更改、补充的,应当准许。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克州商务局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克州商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各科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费的项目、标准,依照自治区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和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并在受理场所等公开公布。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克州商务局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克州商务局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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