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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坚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32-2020-000006 主题分类 公路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坚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2-27 00:00 发布日期 2020-03-02 13:26
文        号 克交发〔2020〕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交通运输局 发布机构 克州交通运输局

州交投公司,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为切实做好当前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坚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交质监〔2019〕2号)要求,结合我州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特制订《自治州坚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坚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州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成立交通运输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吴显俊克州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吐尔迪古丽·塔什白克克州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彭中强克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邢哲克州交投公司董事长

周明来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青虹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孙涛阿合奇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马学云乌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斯木克别克·吾买尔、王琳、热叶古丽·吐尔逊、蒋海波、阿西木江·乎达白尔地、谢登先、姜伟、齐双水。

三、专项行动开展时间

2020年1月-2022年9月

四、专项行动开展计划

(一)宣传、学习、部署阶段(2020年1月-2020年3月)

州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室,认真学习宣传“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方案”。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质量安全责任感,切实克服麻痹、松懈思想,熟悉掌握“红线问题”,认真做好专项活动。

州交投公司,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自治州坚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及参建单位对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根据文件相关内容及有关精神指示制定有效的落实方案、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自查、整改、督查阶段(2020年4月-2020年5月)

各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根据文件要求,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工程质量,落实“品质工程”创建要求,认真开展“红线问题”自查、自纠、自改,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健全活动方案,针对专项行动内容检查整改,建立红线专项行动工作台账,采取行之有效办法杜绝“红线问题”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出现,做到知底线,知敬畏、存戒惧。

每年各建设项目复工后,督导检查组结合日常、专项检查,根据监督行动开展计划、内容,对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学习宣传成效、制定的行动方案、针对“红线问题”采取的办法、开展过程台账登记内容以及施工现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方案、办法、措施等存在“红线问题”的质量安全隐患,现场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触及“质量安全红线”行为信息,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三)分析、总结、处理阶段(2020年5月-2022年9月)

在宣传、学习、自查、督查阶段结束后,州交投公司,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对专项行动开展活动过程中各类“红线问题”的发现、整改、销号数量和类型,认真分析研究并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从而建立“红线问题”长效防范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各参建单位消除“红线问题”的能力。

根据日常、专项督导检查情况和本方案处理处罚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存在“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让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五、专项行动开展内容

(一)避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1.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施工规范、设计文件等相关要求履行相应职责,落实各项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执行,避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大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避免事故集中频发。

2.严格按照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避免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州交投公司,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所属项目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范》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要求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请专家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按照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评估监测、深基坑评估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隧道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自检、工序交接检等质量控制程序,避免因使用原材不合格与施工质量原因发生结构物损毁、坍塌等质量事故。

7.施工单位应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重点查验架桥机、缆索吊机、移动模架、液压爬模等机械设备进场前的证件、性能、状况;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三)消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8.针对存在不良地质的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由具有符合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业单位必须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严格按照规范、设计要求对墩柱及盖(系)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施工设置作业平台,作业平台应该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禁止超载使用。

10.满堂支架必须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验算其承载力;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足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满足使用要求且须进行专项验收。

11.按规定与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专业民爆公司合作,签订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须符合规定,爆破作业按要求设置警戒区及范围。

12.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及“指南”等开展路堑高边坡工程变形评估监测;按照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有效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及时设置截、排水设施,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设置隔离、防护措施;建设、监理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13.验算桥梁悬浇挂篮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力学指标,使之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须对称浇筑,两端悬臂荷载不平衡偏差不得超过设计或规范规定;按设计要求设置有效锚固;施工荷载不得超过挂篮设计的允许荷载。

14.隧道洞口边、仰坡须按设计及时进行加固、防护,及时施作截、排水系统;隧道开挖安全步距须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控制;拱架施工锁脚锚杆须按设计实施,拱脚不得脱空,支垫必须牢固;锚杆须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瓦斯隧道须按规定采用防爆电器和设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须按规定实施动火作业管理;瓦斯隧道通风须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瓦斯隧道瓦斯检测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检测、监测设备设施应配置齐全,监测与预警应开展有效,监测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六、处罚处理规定

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检查组发现“红线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要注重调查取证,对存在“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直接处理或报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视情节严重给予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至六十五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理措施;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处分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至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给予罚款、暂停或撤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撤职、行业禁入等处理措施。

(六)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处分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处分、吊销资格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施工单位未进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的,对施工单位给予罚款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红线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进行信用记录,通过新疆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网站向社会提供公示查询服务。

(十)两年内不得授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荣誉奖项。

(十一)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一)各从业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建设强国”新疆试点的工作要求,以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确保工程质量为核心,按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硬招”、用“实招”,强化公路工程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公路建设事故苗头。

(二)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结合“品质工程”、“平安工程”、“电气火灾专项活动”、“隐患排查活动”等专项活动一同开展,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

(三)根据专项行动开展计划,州交通运输局进行日常及专项监督、年终综合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炼小结,汇总检查结果在每次检查通报中,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向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反馈。

(四)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对严重违反相关处罚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监督检查组成员认真做好现场记录,留取书证、影证。

(五)州交投公司和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于3月15日前报1名专项行动联系人(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按季度报送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督导检查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台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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