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027-2019-00008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扶贫办 | 发布日期 | 2019-04-16 21:45 |
名 称 | |||
文 号 | 克扶贫领字〔2019〕18号 | ||
来 源 | 克州扶贫办 |
各县(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经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办〔2015〕3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体制,构建分工明确、权责匹配的工作机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新扶贫领字〔201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8〕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8〕6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扶领办发76号)《关于印发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明确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参考清单的通知》(新扶领办发〔2018〕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是指使用支出方向为扶贫发展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为对象,以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一高于、一接近”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自治区总揽、地(州、市)监管、县(市、区)审批、分级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精准到人”的项目管理工作体制。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安全高效、责任明确、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透明公开、动态监测、激励约束。
第五条 项目安排坚持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当年拟脱贫人口必须得到与脱贫密切相关的项目扶持。对已退出贫困村和脱贫人口可适度安排巩固提升类扶持项目。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主要以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市场资源为手段,以培育和壮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从自治州备案的县级项目库中选取。项目选择应严格遵循县级脱贫攻坚规划,瞄准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紧密衔接“七个一批”脱贫路径,充分尊重贫困户发展意愿。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应该设立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州级、县(市)有关部门应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工作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扶贫部门按层级分工履职。
(一)自治州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备案县级项目库、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和扶贫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会同州财政部门开展全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培训。
(二)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脱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建立完善县级项目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视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脱贫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项目评估审查;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自评;对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绩效目标评估,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制度;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培训。
第十条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扶贫、财政、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自治州扶贫部门负责加强对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督促和跟踪指导,开展必要的能力建设。县级负责承担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村“两委”、贫困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负责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在项目建设和监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腐败现象发生。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各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加强科学论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建立县级项目库制度。项目库按年度分类,每个项目都要有项目库编号、申报单位名称、项目计划表、实施方案、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绩效目标等基本要素。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县(市)对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可根据贫困人口需求、项目实施效果、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及时更新动态调整,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统一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自治区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管理,各县(市)、各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储备、批复、实施、竣工、项目扶持效果、后期管护等信息,并及时准确录入。
未进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亟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进入项目库后再批准实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其它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项目库重点支持方向:产业增收工程(特色种植业、优质林果业、标准化养殖、畜禽品种改良、基本农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庭院经济建设、农副产品加工、扶贫车间和卫星工厂、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型手工业工程、住房安全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工程、贫困户就业和技能技术培训工程。鼓励采用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各种有益于贫困户增收的扶持方式,积极推广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旅游扶贫、金融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各类助推脱贫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库建设要着力强化项目可行性分析、优化设计、科学布局。项目库中的项目要在对贫困人口、贫困村精确瞄准的基础上,围绕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做到进村入户、相对集中,统筹安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补齐短板。项目建设内容要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市场环境和贫困户脱贫需求。
第十四条 县级扶贫部门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提前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筛选审核。每年11月底前依照上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总规模,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报备
第十五条 项目报备程序。州扶贫部门要在自治区下达年度扶贫资金计划文件后30日内,督促指导县(市)完成项目报备工作。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县级扶贫部门在收到转发的扶贫资金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开展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行业部门评审、审查批复等工作。
年度项目计划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需要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的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不需要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实施;入户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或相关单位实施。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采用当面抽查、实地查看等方式,指导县(市)开展相关工作。县级备案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超出扶贫资金使用和支出方向范围的,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制止,并责令整改纠正。
第十六条 项目报备资料。县(市)向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报告、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计划批复文件、部门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和县级项目计划汇总表。
第十七条 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绩效情况。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库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类别、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等。
(二)投资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扶贫资金额度等。安排到年度项目计划的扶贫资金总额应与当年扶贫资金预算额度一致。
(三)绩效情况:包括扶持贫困户总户数、年度拟脱贫户户数(贫困户名单、扶贫资金补助额度、联系方式,贫困户帮扶人及联系方式等)、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报批坚持部门评审、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项目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向县级扶贫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文本、实施方案、前置条件、行政审批文件等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年度项目计划经向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后,应补充完善及时启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规模、建设地点、投资额度、扶持对象等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原则上当年批复的项目应在当年实施完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变更。原则上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遇突发自然灾害、市场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法人代表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监理制、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遵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完工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一)成立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扶贫、财政、纪检、质检、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行业部门组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对完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开展项目决算审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审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竣工审批报告、竣工财务审计、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评估等。
(三)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小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后10日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价,出具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四)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目标、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村或项目扶持户受益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产权移交工作。形成资产的要按程序交付使用,未形成资产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县级扶贫部门要牵头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后期管护主体和工作责任。项目竣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合理安排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建设,并按程序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小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项目正常交付使用。
第六章 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乡(镇)村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和县(市)要及时将脱贫攻坚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以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由责任单位根据资金、项目性质和内容,在相应范围内采取分级分类方式进行。公开渠道要保持畅通、公开信息要长期有效、公开内容要随时可查。
自治州有关部门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县级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鼓励运用其他有效公告公示形式;乡村两级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大喇叭、大宣讲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鼓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开展入户宣传等面对面宣讲方式,以及群众喜闻乐见和听得懂、看得见的方式,提高群众参与性。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受益范围内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入户类项目要在受益贫困户家中明显位置长期公示;非入户类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或法人代表)、扶持对象、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告公示单位要公开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接受群众问题反馈。做好舆情处理工作,严肃对待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处理,认真核实,限期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工作队、村“两委”等监督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市)、乡(镇)、行政村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告公示档案。公告公示的内容、影响资料以及群众反馈和处理结果等要存入扶贫项目档案。到村到户到人项目公告公示,除在项目实施单位存档外,还要在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存档。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对性质严重的、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扶贫部门为项目监督主管部门,收到县级项目报备文件后启动监督机制。重点监督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绩效情况、启动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关键环节。
第三十五条 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实地监督、审计监督。
(一)网络监督。县级扶贫部门要在每批次扶贫资金下达后10日内、项目计划批复后15日内,分别将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和自治区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
(二)实地监督。包括督查巡查、检查、抽查、暗访、问卷调查、重点访谈等。主要方式为听取项目报备部门、实施单位、项目法人代表、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参与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活动;对项目实施现场实地查看和抽样检查;向有关部门、扶持对象、干部群众了解相关情况等。
(三)审计监督。配合各级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据行业要求对项目开展适时审计。
第三十六条 监督程序。主要包括制定监督计划、发布通知通告、现场检查、监督评价、整改通知、复查复验、监督通报、监督档案。
(一)制定计划。项目监督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项目监督检查计划,确定项目检查重点和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二)通知通告。项目监督部门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项目监督部门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监督评价。项目监督部门按要求出具监督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详实反映、准确定位,客观公正、重点突出。
(五)整改通知。项目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六)复查复验。项目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定期复查、复验。
(七)监督通报。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八)监督档案。项目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档案。
第三十七条 监督内容。
(一)脱贫规划、项目计划是否到村到户到人;
(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制度管理、教育培训是否到村到户到人。
(三)脱贫任务、项目资金、帮扶计划是否精准到户。
(四)项目扶持、政策惠及、预期效益是否到人。
(五)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规划编制的完整性、实用性、参与性;项目计划是否按照批复执行。
(六)项目招投标方式、组织形式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七)合同或协议履约情况。
(八)建筑材料、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性标准。
(九)会同行业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及时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确保发挥项目预期效益。
(十)会同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适时检查。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进行惩处。
(一)擅自调整脱贫攻坚规划,与脱贫攻坚任务不相符的;
(二)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突破自治区明确规定要求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受益对象及资金用途的;
(四)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
(五)骗取、挪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的;
(六)拒绝、无故拖延向监督机关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隐匿、伪报相关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监督机关人员履行职责的;
(八)项目建设单位失去项目实施能力的;
(九)因主观原因拖延项目启动实施或竣工验收的;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一)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手续的;
(十二)其它违反脱贫攻坚工作有关规定的。
其中:(五)、(六)、(七)、(十)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将线索立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 处理措施。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项目建设、通报、约谈;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向自治州党委建议在综合考核中扣分;对县(市)责任人进行约谈;停止项目审批权限;取消年终扶贫绩效考核评优资格;对涉嫌违反相关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四十条 各县(市)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纳入自治州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市)扶贫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年度项目计划统一编号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扶贫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县级扶贫资金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细化档案内容、明确工作流程。
第四十三条 县级扶贫部门承担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要以单个项目档案为基本单元,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档案完整、专人管理,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追溯可回查。
第四十四条 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库、项目立项申请、审查意见、实施方案文本、批复文件、启动通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公示公告、监督过程、竣工验收、后期管护措施等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全力配合纪检、审计、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审计、监督检查、稽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市)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内容。报送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