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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27-2018-0002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扶贫办 发布日期 2018-06-19 13:46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克扶贫领字〔2018〕38号
来        源 克州扶贫办

各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17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财农201674号)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克政办发201673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县(市)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牧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投向

第五条 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求和财力状况,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用于脱贫攻坚工作。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做到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县(市)已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各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结合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瞄准扶贫对象。

第七条 各级扶贫、发改、民宗、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州级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管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州财政予以保障。县市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编制扶贫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审查、论证、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发生的费用,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牧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市),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资金投向和资金整合方案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标准。各县(市)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条 各县(市)应当结合实际,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州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资金文件通知后,及时会同自治州扶贫办、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并在5日内将指标或资金下达至各县(市)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要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函告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从扶贫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及时拟定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执行报备制。各县(市)收到地州转批的自治区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或当年资金文件后,应当在20日内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在10日内向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查各县(市)备案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并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10日内向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发生变更,按同样步骤和时限予以报备。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虚增预算执行进度。

各县(市)要定期清理盘活历年结转结余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应当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形成结转结余的资金,由州财政局统一收回,将资金倾斜至项目执行较好的县市。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责任部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并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监控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各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时抄送自治州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县(市)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等,公告资金规模、分配依据、分配结果。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二)各乡镇、各行政村要通过本级乡镇服务大厅、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直补到户(人)扶贫资金项目除在中心村公告公示外,还要在各村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示。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责任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用款计划,以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及时支付资金,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一)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二)经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可预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预付资金在项目资金支付时抵扣。预付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

(三)项目资金支付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追回、收回。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以下国库集中支付程序;

(一)各县(市)财政局根据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和金额,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各县(市)财政局下达指标时,原则上支付方式选择财政直接支付。

(二)各县(市)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依据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指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项目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提交的支付申请、证明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反馈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项目主管部门同时保存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各县(市)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在“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业务库”中新增“单位指标增加通知单”制做资金使用计划指标,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财政局审核。

(五)各县(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提交的用款计划,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以此为依据“通过”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指标。同时保存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提交的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各县(市)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根据到账的直接支付计划额度,制作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单,添加收款单位名称,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通过支付中心审核,将直接支付申请发送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项目资金垫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补助类资金由各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安排的项目计划及时下达各乡镇预算指标,各乡镇根据需求申请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乡镇根据资金需求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国库科及国库支付中心执行用款计划。县市财政局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补助类资金原则上采取“一卡通”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可将资金拨付至乡镇,乡镇应及时办理支付手续,避免资金在乡镇长时间闲置。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支付程序和办法由县市扶贫办会同财政、金融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概算(指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投资预算(指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五)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合同书;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

(六)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给扶持对象的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卡号、银行支付凭证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以上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禁代领、代签;

(七)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单;

(八)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九)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

各县(市)应结合当地项目管理实际,在上述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2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

第二十五 项目责任部门是项目核算主体,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管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等原始凭证资料。并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专人、专账管理要求,建立资金分类台账,按月核对收入、支出、结余数额,并保存对账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实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通报制度。对报账不及时,导致项目资金滞留;请拨资金后不及时支付资金,未形成资金实际支出;组织项目实施不及时,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导致项目启动较慢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十八条 各县(市)要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细则,明确资金监管责任主体,并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履行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职责,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性、有效性开展审计,并向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

三十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驻村工作队、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二条 各县(市)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州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州县审计部门。

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财政局会同州扶贫办负责解释。

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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