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文件
  3. > 正文

克州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索  引  号 KZ025-2020-000043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名        称 克州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成文日期 2020-06-01 00:00 发布日期 2020-06-05 12:21
文        号 〔〕号
发文单位 克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克州农业农村局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州人农业农村府有关要求,制定了《克州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州农业农村局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州人农业农村府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州人农业农村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在克州农业农村局有效实施,增进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单位;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单位。

(二)农业农村局信息是指克州农业农村局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克州农业农村局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农业农村局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农业农村局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农业农村局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农业农村局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克州农业农村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地信息:

1.农业农村局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科室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农业农村局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2.重大决定草案方面:克州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3.克州农业农村局行政职能清单。如:行政处罚、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权力。

4.克州农业农村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农业农村局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8.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六)克州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克州人农业农村府门户网站;

2.克州农业农村局设立的资料查询点、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4.克州档案局(馆)作为集中查询本级农业农村局及其部门信息的场所。

(七)克州农业农村局应当主动及时公开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克州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写年度报告的机关应当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克州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主动公开的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3.依申请公开信息、部分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等具体情况;

4.因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5.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九)克州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由自治州人农业农村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按本制度组织实施,克州人农业农村府负责监督。

(十)克州农业农村局实施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克州人农业农村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克州人农业农村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3.公开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4.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克州人农业农村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通过对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地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机关公开信息工作的监督。

克州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克州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克州农业农村局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农业农村局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二)严肃政治纪律。按照领导主抓、行政监督、机关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科室要配合办公室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四)将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对下列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2.阻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3.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信息的;

4.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信息,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措施和做法以及敏感词句的。

9.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克州农业农村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克州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四)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小组具体负责。

(五)局保密员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六)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七)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八)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九)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根据《保密法》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十)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十一)涉及保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十二)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4.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5.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6.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7.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十三)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的保密范围确定其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保密标志。

(十四)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保密文件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十五)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克州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的农业农村信息,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农业农村信息,克州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业农村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

2.真实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3.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农业农村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4.便于监督原则。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享有充分的农业农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群众满意原则。群众提出的所有涉及本部门业务申请都必须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依申请。

农业农村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农业农村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农业农村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本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农业农村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业农村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农业农村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依申请公开农业农村信息的形式

1.农业农村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

2.农业农村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本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

3.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农业农村信息,除会对本部门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之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农业农村信息;

4.农业农村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

5.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6.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农业农村信息。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成本费用的收取

1.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信息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克州农业农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克州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克州农业农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克州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做到: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3.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4.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5.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是否高效,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6.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7.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8.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州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克州农业农村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科室、部门及下属单位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