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公告
索 引 号 | KZ022-2021-000051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发布机构 | 克州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12:25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公安局 |
克州各族群众: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现对克州电动自行车管理做如下公告: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携带电子行驶证。
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2、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
3、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4、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
5、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6、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安全驾驶装置。
三、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1、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四、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业务地点
1、所需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2、办理业务地点:
各县市车管所及业务延伸点。
五、其他规定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落实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对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进行劝导,督促办理牌证。
2、教育部门、学校应当贯彻落实第221号人民政府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制止16岁以下学生非法骑行电动自行车、16岁以上学生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
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将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克州公安交警部门将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对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管理。
克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