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克州公安局 > 执行法规条例
  3.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KZ022-2021-0000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1-07-23 20:03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文        号 〔〕号
来        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可以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充电和规范停放等措施,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落实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信息。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宣传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知识及安全常识,引导群众增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照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车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并向消费者开具有效发票。

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主体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部件;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

(五)假借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更换的废旧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应当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