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克州公安局 > 文件
  3. > 正文

克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索  引  号 KZ022-2019-000032 主题分类 公安
名        称 克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成文日期 2019-11-18 00:00 发布日期 2019-11-20 18:39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公安局 发布机构 克州公安局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实施办法》在克州辖区内的实施,增加公安机关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三)政府信息是指克州公安局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克州公安局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局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四)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五)克州公安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规范性文件;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政务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克州公安局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克州公安局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克孜勒苏报》、克州电视台和各县电视台、阿图什市广播电台等公众媒体;

2、各级政府门户网站;

3、各级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克州公安局门户网站(包括互联网和公安内网);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6、克州公安局档案室作为集中查询本级政务信息的场所。

(八)克州公安局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克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切实做好克州公安局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二)克州公安局及其部门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政府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三)严肃政治纪律。按照局领导主抓,各部门领导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因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引发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政府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克州公安局督察支队要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五)对下列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对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2、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3、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4、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本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克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克州公安局信息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1、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实用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5、其它需要评议的内容。

(三)评议的方式

1、每年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开展评议;

2、每年底向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评议;

3、建立日常的评议机制,建立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投诉信箱,及时听取评议意见。

(四)克州公安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组织协调和实施。

(五)对各种评议活动都要全面、真实地进行记录和整理,对于举报电话、政府公开监督信箱、网上反映的问题,要详细记录。

(六)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情况,克州公安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工作建议。

(七)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中收集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专门研究,合理的要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于举报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克州公安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深入推进克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二)克州公安局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上报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克州公安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2、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五)克州公安局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自治州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决定,通过克州机要保密局等单位审查确定。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