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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20-2020-000002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名        称 关于印发《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3-16 00:00 发布日期 2020-03-16 16:58
文        号 〔〕号
发文单位 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 发布机构 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

口岸园区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口岸园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依照执行。


20203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实施办法》在口岸园区辖区内的实施,增进口岸园区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机关;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机关。

(二)政务信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情况。

4.组织机构和人事方面: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重大决定草案方面:单位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6.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五)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8.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六)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

2.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八)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应当按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写年度报告的机关应当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部分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等具体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4.因政务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5.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九)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由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共同按本制度组织实施。

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为切实做好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二)严肃政治纪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抓、行政监督、机关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口岸园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口岸园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并抓好整改落实。

(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各部门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对下列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主管负责人、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2.阻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3.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信息的;

4.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工作人员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务信息的,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口岸园区国库。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政务信息,泄国家秘密的,由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措施和做法以及敏感词句的。

9.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试行)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改进作风,结合口岸园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口岸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二、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考核内容:

1.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2.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3.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4.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5.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五、考核方法包括日常随机检查、月度抽查、年终考核。

六、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的标准:

优秀:积极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好。

良好: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比较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较好。

合格: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没有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1.由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克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并下发考核细则。

2.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接到考核通知后,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3.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八)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由口岸园区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部门,按照《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口岸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适用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依法保密,依法公开。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公开机关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实际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建立工作机制,实行主要领导职能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制。

三、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建立健全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3.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4.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下级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6.对单位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7.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下级机关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要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复审。

四、工作程序

(一)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 对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保密审查中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先征求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也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申请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五)经保密审查,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六)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八)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由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十)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 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务信息;可公开的信息要同时确定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并做出相应标识。

对已定密的政务信息定期进行梳理,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 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试行)

为规范口岸园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结合口岸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务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

办公地址:克州乌恰县伊尔克什坦口岸复兴路1号产业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908-4610889

传真号码:0908-4610569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以纸质文本为主)。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并认真记载受理时间。

不予受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从申请受理开始,行政机关就要对办理申请工作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相关音视频资料也要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要对相关全部工作资料按行政机关文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每日2次查询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的。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当场收到申请的,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口头提出,由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的时间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自治州《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由包括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征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才能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应当经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经过单位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务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单位设在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单位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能够当场更改、补充的,应当准许。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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