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恰县新城区供热设施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03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19:22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19:17 |
文 号 | 克环评函〔2024〕1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审批〈乌恰县新城区供热设施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报告表〉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依布拉克牧民定居小区南侧;配套管网位于阿依布拉克牧民定居小区和和平安幸福小区内,建设性质为新建。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建设一座燃气锅炉房,共设置3台燃气热水锅炉(项目锅炉房供热属性为民用)及新建供热管网6940.02m;配套建设: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
本项目总投资434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0万元,占总投资的3.22%。
根据新疆智联智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乌恰县新城区供热设施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乌恰县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恰环预审〔2024〕27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生活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施工土方尽可能回填处置,剩余弃土、生活垃圾须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对施工现场和物料运输的管理,施工现场临时堆放的裸土及其他易起尘物料采取洒水保湿、防尘布(网)等防护措施;在基础开挖、场地平整施工时,应对施工面实施洒水抑尘,减轻施工扬尘;车辆运输物料时采取密闭、包扎或覆盖等措施有效降低施工对项目区大气环境的影响。运营期锅炉房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烟气经超低氮燃烧器(配套烟气再循环降氮技术)处理后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及《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中NOX排放限值,通过12m高的排气筒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现有建筑内的卫生间或公用设施处置。施工现场设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锅炉循环水使用软化水,生产废水排放浓度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成分简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运营期应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封闭隔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管沟开挖产生的弃方不得随意乱堆丢弃,拉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软水设备定期更换离子交换树脂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替换后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
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间,暂存间选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选址要求。危险废物内部转运作业应采用专用的工具,危险废物内部转运应填写《危险废物厂内转运记录表》。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针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设方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各项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建设方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的环境应急演练,将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污染物排放口(源)设立环保警示标志。
(七)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衔接,并按证排污。
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本项目设施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