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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KZ007-2020-00005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5-05 10:08
名        称 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文        号 〔〕号
来        源 自治区国资委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和监管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四条自治区国资委设立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综合处、财务监督管理处、产权管理处、政策法规处、企业监督处、机关纪委组成,选聘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第二章 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

第五条选聘审计中介机构的事项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三)企业资产核销专项审计;

(四)企业改制、股权转让中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自治区国资委认为的其他需要聘用审计服务的事项。

第六条选聘评估中介机构的事项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章、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七条 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需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事项所涉及的专项审计,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其他专项审计及各级子企业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由监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按照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监管企业开展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实施;对监管企业各级子企业开展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由监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实施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事项,主要采取招标、抽签和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

(一)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面向社会招标的方式确定;

(二)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中介服务事项,优先采取抽签的方式,备选名单由选聘办公室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后,采取相应的方式,确定最终中标机构;

(三)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优先采取抽签的方式,备选名单由选聘办公室审议后,采取相应的方式,确定最终中标机构;

(四)单笔服务费用不到人民币50万元的中介服务事项,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服务费金额报主任办公会或选聘办公室审议后,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从备选库中确定。

1.时间较紧或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

2.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3.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

4.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项目。

第十条采取招标方式的,由自治区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组织招标,也可自行组织进行。自行组织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聘办公室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报主任办公会审议,编制招标文件;

(二)选聘办公室通过对外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根据中介服务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并向相关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选聘办公室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四)选聘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评标预结果报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中标中介机构;

(五)自治区国资委通过对外官方网站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与中标中介机构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抽签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聘办公室根据中介服务项目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备选库库内机构的执业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初步筛选;

(二)选聘办公室将中介服务项目事宜通知进入初步筛选范围的中介机构,相关中介机构收到通知后两日内对通知事项进行书面答复;根据中介机构答复情况以及服务费用范围,拟定抽签名单,报主任办公会或选聘办公室审议确定;

(三)选聘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

(四)选聘办公室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机关纪委现场监督;

(五)选聘办公室现场公布抽签结果,选聘办公室成员及拟中标中介机构签名确认;

(六)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直接委托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聘办公室根据中介服务项目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备选库库内机构的执业情况确定选聘对象;

(二)选聘办公室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确定选聘结果;

(三)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组织实施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事项,由监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面向社会自行选聘;涉及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破产重组或影响职工利益的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须参照本办法在备选库内选择确定。选聘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设在异地的监管企业或监管企业涉及自治区地域之外、境外的审计、评估业务,须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实施的,由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在当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聘。选聘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服务费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以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金额为准;采用抽签和直接委托方式的,由选聘办公室、监管企业参考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市场价格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因服务范围变化等因素导致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追加支付。

第十七条同一监管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同一个中介机构的,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5年。

第四章、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

第十八条选聘办公室负责备选库的建库及日常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审计、评估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正常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审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10名(含10名);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评估师不少于5名(含5名);

(四)审计中介机构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评估中介机构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五)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六)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评估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七)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进入备选库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

(二)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相关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有关资料;

(七)行业协会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八)自治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备选库中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质、执业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选聘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及工作成效等方面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备选库进入、退出机制,必要时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

(一)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三)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因工作失误使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受到委托单位或自治区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六)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七)自治区国资委认定的其他应当退出的事项。

第五章、工作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自治区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必要时自治区国资委或监管企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核或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补充完善或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存在工作过失、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治区国资委或监管企业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经查实的,自治区国资委视情节轻重限制相关机构从事监管企业中介业务、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管企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国资委或监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国资委或监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聘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国资委或监管企业有权重新选聘。

第六章附

第二十八条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需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审核的事项,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审计等服务需委托中介机构时,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新国资发〔2017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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